国际投资中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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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强制许可与间接征收,分别是知识产权法领域和国际投资法领域的重要制度。二者领域不同,本不应该放在一起加以研究。但是晚近以来,随着国际投资法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已经作为成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形式规定在绝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中。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也就可能同时受到知识产权法和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强制许可与间接征收这两个分属不同领域的制度也就有了同时适用的可能性。而进一步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强制许可和国际投资领域的间接征收制度进行对比可以发现,这两项制度在具体的制度内容层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同时又在制度理性或者说价值追求层面存在尖锐的冲突。从制度内容来看,二者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首先,强制许可和间接征收都是政府权力的体现。无论是对知识产权的强制许可还是对投资的间接征收都是通过政府权力的运用来实现的,都体现了东道国的经济主权。其次,强制许可和间接征收都涉及对私人财产的限制。强制许可制度限制了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间接征收则是对投资者的私人投资进行的一种限制或事实上的剥夺。再次,强制许可和间接征收都不是对财产的完全剥夺。无论是强制许可还是间接征收,并非直接完全剥夺特定财产,受到强制许可制度限制的往往只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某一或某几项专有权利;而间接征收一般不涉及对投资本身所有权的剥夺,只不过间接征收达到的效果可能与直接剥夺所有权类似。第四,强制许可和间接征收都是有偿的。无论是强制许可还是间接征收,都需要向遭受强制许可或者间接征收的权利人进行一定补偿,虽然这种补偿的具体标准可能有所区别。正是这种制度内容本身的相似性,使得强制许可有可能构成间接征收。而从价值追求层面进行分析,知识产权法之所以规定强制许可制度,是旨在通过国家权力限制私人的知识产权达以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国际投资法规定间接征收制度的原因,则是要将投资东道国政府的特定行为归入间接征收的范围,进而通过限制间接征收的适用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制度内容层面的相似性表明强制许可有可能构成征收,而制度价值的冲突则使得对这种可能性的研究成为必要。如果要对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进行具体的认定,则需要首先判断二者之间客体是否存在一致性。因为只有作为强制许可客体的特定知识产权构成作为间接征收客体的投资,强制许可和间接征收才有同时适用的可能。客体的一致性,是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前提。一般而言,强制许可的客体包括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而该等知识产权根据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仲裁案例,应该属于“投资”的范畴。要判断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还要从间接征收的构成要件或者判断标准的角度进行研究。在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一般认为要判断东道国政府的某项措施构成间接征收,一般需要证明该项措施对投资者的投资产生了严重的经济影响,需要判断东道国实施该项措施的目的以及该项措施是否剥夺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通过对这三个方面分析,笔者发现强制许可确实有可能构成间接征收。而强制许可一旦被认定构成间接征收,则可能给东道国政府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如阻碍强制许可制度价值的实现,影响东道国的投资环境以及增加东道国对投资者进行经济补偿的负担等。为应对该种负面影响,笔者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三章进行阐述:第一章为“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问题的根源”。在本章中,笔者分别对强制许可制度和间接征收制度进行了概述,并分析了二者之间在制度内容上的相似性以及在价值追求上的冲突。正是这种制度内容本身的相似性以及价值追求层面的冲突使得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具有了可能性和研究的必要性,成为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问题的根源。第二章为“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前提”。在本章中,笔者首先结合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梳理了可能成为强制许可客体的知识产权的具体种类,然后分析了国际投资协定对于投资的定义。最后从投资构成要件的角度论证了强制许可的客体有可能构成国际投资中的“投资”。间接征收的客体是投资,而作为强制许可客体的特定知识产权也有可能构成投资,成为间接征收的客体。这种客体的一致性,成为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前提。第三章为“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具体认定”。在本章中,笔者首先结合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仲裁案例具体分析了国际投资中间接征收的构成要件或判断标准。然后结合强制许可的制度内容论证了强制许可有可能符合间接征收的构成要件,从而有可能被认定为间接征收。第四章为“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后果及对中国的建议”。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一旦一项强制许可被认定为构成间接征收,则可能给实施强制许可的国家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而要规避这种负面影响,笔者认为,我国一方面可以对投资定义进行限制,将构成强制许可客体的知识产权从投资定义中排除;另一方面可以在投资协定中规定针对间接征收的例外条款,明确将强制许可从间接征收中排除。
【关键词】:强制许可 间接征收 投资 合理期待 例外条款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6.4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导言10-18
- 一、问题的提出10-11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1-12
- 三、文献综述12-15
- 四、主要研究方法15-16
- 五、论文结构16-17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7-18
- 第一章 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问题的根源18-24
- 第一节 强制许可与间接征收概述18-22
- 一、强制许可制度概述18-20
- 二、间接征收制度概述20-22
- 第二节 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问题的根源分析22-24
- 一、强制许可与间接征收的制度相似性22
- 二、强制许可与间接征收的价值冲突22-24
- 第二章 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前提24-35
- 第一节 强制许可的客体范围24-27
- 一、专利权24-25
- 二、著作权25-26
- 三、植物新品种26
-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26-27
- 第二节 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范围27-29
- 一、国际投资协定中对投资的界定模式28
- 二、对投资界定模式的评析28-29
- 第三节 强制许可的客体构成投资的认定29-35
- 一、强制许可的客体属于“资产”29-31
- 二、强制许可的客体具有投资特征31-34
- 三、强制许可的客体符合具体的投资种类34-35
- 第三章 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判断35-47
- 第一节 间接征收的判断标准35-39
- 一、国际投资协定中间接征收的判断标准35-37
- 二、国际投资仲裁中间接征收的判断标准37-39
- 第二节 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具体判断39-47
- 一、强制许可的经济影响39-42
- 二、政府实施强制许可的目的42-44
- 三、强制许可的实施可能违背投资者的合理期待44-47
- 第四章 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后果及对中国的建议47-52
- 第一节 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后果47-50
- 一、阻碍强制许可制度价值的实现47-48
- 二、增加东道国的补偿负担48-50
- 三、影响东道国的投资环境50
- 第二节 对中国的缔约建议50-52
- 一、对投资定义进行限制50-51
- 二、设计间接征收的例外条款51-52
- 结语52-53
- 参考文献53-56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6-57
- 后记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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