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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发布时间:2021-10-19 21:25
  当今实践中各法域对于仲裁制度的司法监督程度不尽相同,《纽约公约》对于被撤销裁决能否承认执行之规制又语焉不详,导致国际裁决被仲裁地法院撤销后能否在另一法域得到承认与执行,已然形成多种体系。究其本质在于承认执行国法院是否对于被撤销国际商事仲裁享有独立司法审查之自由裁量权。我国应明确被撤之裁的承认执行问题,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以承认执行被撤销仲裁裁决,通过实体法与冲突法相结合的方式构建被撤之裁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同时此种制度应当受到相关制度、比例原则的限制,以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强健发展。 

【文章来源】: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35(01)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双重监督困惑
    (一) 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与承认执行制度
    (二) 《纽约公约》的模糊规定
二、国际实践中被撤之裁承认与执行的模式分化
    (一) 肯定论:承认和执行被撤销裁决符合国内法
    (二) 肯定论:直接忽略被撤销行为
    (三) 否定论:裁决一经撤销即丧失效力
    (四) 折衷论: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三、被撤之裁的争议焦点:法院自由裁量权
四、我国被撤之裁能否承认与执行之考量
    (一) 应给予我国法院承认执行裁决时的自由裁量权
    (二) 承认与执行时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1. 建立权力行使限制机制。
        2. 坚持比例原则。



本文编号:34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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