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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管理机构模式探究——以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公约谈判的选择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6-28 21:36
  根据2015年联合国大会第A/RES/69/292号决议决定,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制定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涉及一项重要的议题就是关于BBNJ的管理工具。目前,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ABNJ)管理包括三部分:国际海底区域根据《公约》规定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公海水体的少部分海域由相关国家通过区域条约设立公海海洋保护区加以保护以及ABNJ剩余部分管理。针对管理ABNJ剩余海域采取何种管理模式,在BBNJ公约谈判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大致形成了“公海海洋保护区模式”、“国际海底管理局职权扩张模式”、“缔约方大会模式”、“国际组织模式”四种观点。但是到底采用何种模式国际社会没有达成共识。本文将通过对这四种模式的工作机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劣势的总结。通过分析可得对BBNJ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适宜采用国际组织模式,并在其成立初期,可以成立缔约方大会作为最高的权力机构。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现有的生物多样性管理机制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
        二、国际海底区域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现有的管理制度
        一、国际海底管理局制度
        二、公海海洋保护区制度
        三、公海制度
第二章 BBNJ公约关于未来管理机构的选择
    第一节 BBNJ公约的管理机构选择的争论
    第二节 BBNJ公约谈判中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一、管理BBNJ的国际法依据
        二、区域性条约对第三国效力
        三、管理制度重叠以及赋权可行性分析
    第三节 建立统一的BBNJ管理机构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际组织管理模式
        二、缔约方大会模式
第三章 中国的应对建议及结论
    第一节 中国的应对建议
        一、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础性、统领性的地位
        二、坚持海洋遗传资源的惠益共享原则
        三、倡导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组织模式
        四、切实承担《公约》中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义务
    第二节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本文编号:3996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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