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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东道国反诉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20 05:56
  在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间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以下称为“ISDS”)的多种形式中,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仲裁,是一种在当前得到投资者和投资东道国广泛采用的形式,其以较为中立的模式,避免了投资东道国国内法院对其本国国家主权及合法监管权的过度保障与维护,减少了投资者母国随意行使外交保护的可能性,对有效解决各类投资争端,维护私人投资者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国际投资仲裁在当前全球范围内具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力,各类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多数投资争端在经过仲裁庭的审理并裁判后,能够得到有效化解,但不可否认的是,从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发展情况来看,一些案件的仲裁庭在处理有关案涉投资争端时,未能够有效平衡投资者合法权益与投资东道国的合法监管权和公共利益,存在过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与此同时,尽管投资者基于投资协定中的授权,主张投资东道国违反了投资协定中的有关条款,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投资者自身所从事的投资活动同样可能涉嫌违反投资协定以及投资东道国国内法中有关规则,且可能导致东道国的合法监管权和公共利... 

【文章来源】: 何圳申 西南政法大学

【文章页数】:7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反诉涉及的基础性问题
    (一)国际投资仲裁发展现状及一般运作原理
    (二)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反诉实践产生的起因和背景
    (三)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反诉的基本构成要件
    (四)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反诉的功能与作用
二、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反诉之主体界定
    (一)反诉主体与本诉主体原则上一致
    (二)反诉主体与本诉主体不一致的特殊情形
    (三)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反诉之主体界定的实证分析
    (四)本章小结
三、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反诉之“争端方同意”判定
    (一)投资协定中规定的“争端方同意”
    (二)仲裁规则中规定的“争端方同意”
    (三)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反诉之“争端方同意”判定的实证分析
    (四)本章小结
四、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反诉之关联性认定
    (一)仲裁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性
    (二)投资活动事实上体现的关联性
    (三)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反诉之关联性认定的实证分析
    (四)本章小结
五、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反诉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一)完善中外投资协定中的相关规则
    (二)在应诉时积极适时提起反诉
    (三)根据反诉构成要件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446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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