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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判国籍籍属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10-23 11:58
  <正>【裁判要旨】本案所涉仲裁裁决系国际商会仲裁院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审查并确定是否应执行仲裁裁决。案号(2016)京04认港1号【案情】申请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保险)。被申请人:美国国际集团(以下简称A I G)、美国国际集团资本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19,(14)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对仲裁裁决国籍定性的意义
    二、2015年以前我国关于仲裁裁决国籍的司法实践
    三、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对仲裁裁决国籍问题的认识和探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实证研究[J]. 刘敬东,王路路.  法律适用. 2018(05)
[2]民诉法关于国际仲裁规定的不足与完善[J]. 赵秀文.  法治研究. 2013(09)
[3]国际商会仲裁裁决国籍研究——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复函谈起[J]. 宋连斌,董海洲.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3)
[4]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J]. 王天红.  人民司法. 2006(09)



本文编号:345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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