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惠益目标的农业遗传资源公权辅助保障机制构建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24 02:14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农业遗传资源的经济、生物遗传等外部价值以及社会发展、生态构建等内部价值被人们所重视,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之间矛盾激化,如何在利用过程中促进农业遗传资源保护成为关注的重点。以法学为基础,综合环境资源学、经济学、生态学提出以农业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农业遗传资源产生惠益为立法目标;在农业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借助公法管制和私法调节两种方式,在提高资源利用的同时,避免了单一私法调节容易造成的无序竞争问题;在农业遗传资源利用方面,通过实现知情权、共同商定条件、合同范本规定,建立公平的惠益分享机制,充分发挥农业遗传资源权对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作用。
【文章来源】:湖北农业科学. 2020,59(05)
【文章页数】:4 页
【部分图文】:
农业遗传资源的基本分类
共同商定条件原则是惠益分享的核心部分,贯穿农业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惠益分享始终,共同商定条件是农业遗传惠益分享制度的制度价值,并通过合同和协议形式来执行。共同商定中借助协议形式确定的具体流程见图3。首先资源所有者与利用者签订惠益分享协议,在履行义务后,所有者向利用者提供遗传资源,利用者将利用遗传资源获得的成果收益分配给资源提供者。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政府对协议进行监督确认,保证协议的公正性。共同商定原则要求各国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性措施,与提供遗传资源缔约国公平分享资源开发成果和资源商业利用获得的利益,这种分享则按共同商定条件进行。考虑到农业资源利用的技术性要求,交易双方信息存在不对等性,为保证交易公正进行,政府和相关公权单位可将农业遗传资源利用基本问题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进行规定,作为双方合同谈判的参考依据。为防止农业资源利用者隐瞒遗传资源的用途,合同范本中包括利用时间、用途、研究成果分配比例、产权问题、违约责任等,需要按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在利用时间上,要求利用期限明确规定,超过时间期限,利用者必须返还资源或进行销毁;政府需确定分配比例,保证收益分成的最低比例;在研究成果方面,要求知识产权问题服从产权制度安排,并尊重双方选择。
国家作为农业遗传资源的所有者,在行使国家所有权时,很容易割裂农业遗传资源与当地社区、农民的联系,无形中架空了农业遗传资源权,不利于社区和农民在农业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的积极性,因此,需要明确国家、集体对遗传资源归属的界定。在中国现行公权管理体系中,根据生物资源权利归属,结合所有权制度,将农业遗传资源权分为国家、集体、个人。国家的权利行使通常是由个人实现,因此需要重点关注集体和个人的权利主体形式。农业遗传资源权权利主体的转化关系见图2。由图2可以看到人在农业遗传资源的贡献,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中发挥重大作用;而农业遗传资源的地域性特征要求在集体中才能得到更好的孕育和保存,因此,以集体作为主体单位、突出个人的贡献更为科学。同时对集体社区的代表能力也应重点考虑,具体来讲,对于集体农业遗传资源采取社区共管制度,设立社区委员会,给予社区成员参与权,代表社区行使管理、统筹和利益分配的权利,当某一个农业遗传资源涉及到多个群体、区域时,可由国家代表签订惠益分享协定,也可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资源的利用和利益分配,国家做好农业遗传资源勘探、登记、收集和监督工作,为农业遗传资源主体提供依据。对于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国家职能机构,如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需要明确各自的管理权限,并由相应的上级管理部门实现对部门间工作的协调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农业资源的管理需要各部门、主管单位以及执行部门进行具体分工。由环境保护部门从宏观方面负责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实施工作,各主管部门拟定主管职权划分。为便于遗传资源行政管理和审查工作,由分管部门负责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用的批准和协议签订。作为遗传资源受理机构,跨部门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查,并给出是否批准的建议;相关部门受理并对申请初步审查,提交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是否获取遗传资源。对于批准通过的协议,主管部门与申请者共同商定并签订惠益分享协议,跨部门机构负责监督实际执行情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农业遗传资源权的生成及其体系构建[J]. 胡小伟.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3)
[2]论农业遗传资源权的保护[J]. 刘旭霞,张亚同. 知识产权. 2016(08)
[3]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构建建议[J]. 徐靖,郑苗壮,刘岩,刘文静,银森录,李俊生. 生物多样性. 2016(01)
[4]世界硒都恩施州畜牧遗传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研究[J]. 戴光忠. 安徽农业科学. 2014(02)
[5]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边会在罗马召开[J]. 世界农业. 2013(06)
[6]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原则[J]. 陈宗波,马春晖. 社会科学家. 2013(03)
[7]论我国农业遗传资源保护中公权辅助保障机制的构建[J]. 王天雁,俞金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01)
[8]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立法目的确立——以农业遗传资源法律概念的界定为切入点[J]. 俞金香,陈一龙. 法制与社会. 2013(01)
[9]农业遗传资源流失防控中的专利保护[J]. 周莳文,欧晓明.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6)
[10]中国原始品种遗传资源与水稻生产的实证研究——基于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视角[J]. 唐力,陈超,庄道元. 资源科学. 2012(04)
本文编号:3454373
【文章来源】:湖北农业科学. 2020,59(05)
【文章页数】:4 页
【部分图文】:
农业遗传资源的基本分类
共同商定条件原则是惠益分享的核心部分,贯穿农业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相关惠益分享始终,共同商定条件是农业遗传惠益分享制度的制度价值,并通过合同和协议形式来执行。共同商定中借助协议形式确定的具体流程见图3。首先资源所有者与利用者签订惠益分享协议,在履行义务后,所有者向利用者提供遗传资源,利用者将利用遗传资源获得的成果收益分配给资源提供者。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政府对协议进行监督确认,保证协议的公正性。共同商定原则要求各国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性措施,与提供遗传资源缔约国公平分享资源开发成果和资源商业利用获得的利益,这种分享则按共同商定条件进行。考虑到农业资源利用的技术性要求,交易双方信息存在不对等性,为保证交易公正进行,政府和相关公权单位可将农业遗传资源利用基本问题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进行规定,作为双方合同谈判的参考依据。为防止农业资源利用者隐瞒遗传资源的用途,合同范本中包括利用时间、用途、研究成果分配比例、产权问题、违约责任等,需要按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在利用时间上,要求利用期限明确规定,超过时间期限,利用者必须返还资源或进行销毁;政府需确定分配比例,保证收益分成的最低比例;在研究成果方面,要求知识产权问题服从产权制度安排,并尊重双方选择。
国家作为农业遗传资源的所有者,在行使国家所有权时,很容易割裂农业遗传资源与当地社区、农民的联系,无形中架空了农业遗传资源权,不利于社区和农民在农业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的积极性,因此,需要明确国家、集体对遗传资源归属的界定。在中国现行公权管理体系中,根据生物资源权利归属,结合所有权制度,将农业遗传资源权分为国家、集体、个人。国家的权利行使通常是由个人实现,因此需要重点关注集体和个人的权利主体形式。农业遗传资源权权利主体的转化关系见图2。由图2可以看到人在农业遗传资源的贡献,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中发挥重大作用;而农业遗传资源的地域性特征要求在集体中才能得到更好的孕育和保存,因此,以集体作为主体单位、突出个人的贡献更为科学。同时对集体社区的代表能力也应重点考虑,具体来讲,对于集体农业遗传资源采取社区共管制度,设立社区委员会,给予社区成员参与权,代表社区行使管理、统筹和利益分配的权利,当某一个农业遗传资源涉及到多个群体、区域时,可由国家代表签订惠益分享协定,也可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资源的利用和利益分配,国家做好农业遗传资源勘探、登记、收集和监督工作,为农业遗传资源主体提供依据。对于农业遗传资源保护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国家职能机构,如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需要明确各自的管理权限,并由相应的上级管理部门实现对部门间工作的协调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农业资源的管理需要各部门、主管单位以及执行部门进行具体分工。由环境保护部门从宏观方面负责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实施工作,各主管部门拟定主管职权划分。为便于遗传资源行政管理和审查工作,由分管部门负责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用的批准和协议签订。作为遗传资源受理机构,跨部门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查,并给出是否批准的建议;相关部门受理并对申请初步审查,提交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是否获取遗传资源。对于批准通过的协议,主管部门与申请者共同商定并签订惠益分享协议,跨部门机构负责监督实际执行情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农业遗传资源权的生成及其体系构建[J]. 胡小伟.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3)
[2]论农业遗传资源权的保护[J]. 刘旭霞,张亚同. 知识产权. 2016(08)
[3]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构建建议[J]. 徐靖,郑苗壮,刘岩,刘文静,银森录,李俊生. 生物多样性. 2016(01)
[4]世界硒都恩施州畜牧遗传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研究[J]. 戴光忠. 安徽农业科学. 2014(02)
[5]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边会在罗马召开[J]. 世界农业. 2013(06)
[6]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法原则[J]. 陈宗波,马春晖. 社会科学家. 2013(03)
[7]论我国农业遗传资源保护中公权辅助保障机制的构建[J]. 王天雁,俞金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01)
[8]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立法目的确立——以农业遗传资源法律概念的界定为切入点[J]. 俞金香,陈一龙. 法制与社会. 2013(01)
[9]农业遗传资源流失防控中的专利保护[J]. 周莳文,欧晓明.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6)
[10]中国原始品种遗传资源与水稻生产的实证研究——基于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视角[J]. 唐力,陈超,庄道元. 资源科学. 2012(04)
本文编号:3454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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