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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证据披露中的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27 01:13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其秉持的核心理念是“意思自治”,而证据作为揭示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基础,是仲裁庭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前提和追求法律真实的要素。双方当事人共同赋予了仲裁庭“要求当事人提供与争议相关的其他文件或材料以证明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特性”的权力。在仲裁证据交换实践中,当事人则可能因某些特殊原因而获得法律授予的权利,得以拒绝向法庭/仲裁庭提供相关证据。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国际商事仲裁证据披露中的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概述,首先从特权的含义入手,阐释了特权在维系特殊关系中的重要性;简要介绍了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从功利主义向价值论视角的转变,重点突出司法的公益性;其次,引入各国立法与实践中的律师-当事人特权概念,以明确其基础含义。第二章提出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披露中,律师-当事人特权的三项具体问题。因为特权制度的援用可能会影响事实的认定,理应尽量将特权限定在必要范围之内。本章在确定律师-当事人特权具体范围的前提下,讨论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的指导规则和法律适用规则。最后提出了在涉及犯罪、欺骗、不法行为或当事人弃权时不得援引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的情况... 

【文章来源】:广西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披露中的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概说
    1.1 国际商事仲裁律师-当事人特权含义及其法理基础
        1.1.1 特权之含义
        1.1.2 律师-当事人特权之法理基础
    1.2 引入各国立法与实践中的律师-当事人特权概念
        1.2.1 英美法系中的律师-当事人特权概念
        1.2.2 大陆法系中的律师-当事人特权概念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披露中律师-当事人特权的具体问题
    2.1 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的适用标准
        2.1.1 律师-当事人特权的主体范围
        2.1.2 确定律师-当事人特权的内容
    2.2 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的指导规则及其法律适用
        2.2.1 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的指导规则
        2.2.2 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的法律适用
    2.3 不能援引律师-当事人特权的情形
        2.3.1 涉及犯罪、欺骗、不法行为的证据可能被强制披露
        2.3.2 律师-当事人特权的弃权问题
        2.3.3 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划分
第三章 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启示
    3.1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背景分析
        3.1.1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现状
        3.1.2 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现实需求与制度基础
    3.2 在我国建立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的构想
        3.2.1 尝试建立证据披露制度
        3.2.3 确立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的一般规则及其法律适用
        3.2.4 合理规制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的适用标准
        3.2.5 不能适用律师-当事人特权制度情形的规定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本文编号:346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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