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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外农业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以中国在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农业投资为例

发布时间:2021-11-08 19:21
  海外农业投资可以解决我国农业加工企业原料不足问题,充分利用国外土地和当地劳动力资源,是增加当地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农业投资周期长,容易受到地域、气候、环境和东道国的政治因素影响,因此,海外农业投资保险是防范和化解我国海外农业投资政治风险的重要途径。国家通过特设或指定的保险机构对本国海外农业投资者面临的政治风险直接保险,一旦发生政治风险,即由保险机构代替投资者地位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文章来源】: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46(02)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在东盟农业投资现状
二、海外农业投资政治风险的特殊性
    (一) 征收险与农业的土地属性。
    (二) 战乱险与农产品的供求弹性。
    (三) 政治风险与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
三、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动因
    (一) 建立统一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尚需较长时间。
    (二) 农业的重要性决定了保护农业海外投资的优先发展地位。
    (三) 农产品供求关系要求我国建立海外农业投资保险制度。
    (四) 我国人均农业资源状况要求我国建立海外农业投资保险制度。
    (五) 海外农业投资保险有利于我国企业获得国际市场的定价权。
四、建立海外农业投资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与途径
    (一) 基于外交权与东道国主权要求。
    (二) 政治风险的边界模糊。
    (三) 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民间机构的标准冲突。
    (四) 国际条约与东道国当地救济。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广西农垦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对接研究[J]. 李慈军.  中国农垦经济. 2003(11)



本文编号:348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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