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ID管辖权扩大化趋势下投资者范围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7-05-08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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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国际投资领域中为数不多的多边投资条约之一,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VESTMENT DISPUTE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简称华盛顿公约或ICSID公约),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ICSID公约》是一部关于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的多边投资条约。1965年,由世界银行主持拟定,各国在美国华盛顿签署,并根据该公约设立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或中心)。我国于1993年2月6日起正式成为华盛顿公约缔约国,但是目前,对接受ICSID管辖问题并未以国内立法或多边条约的方式做出,而多是以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简称BIT)的方式适用ICSID争端解决机制。《ICSID公约》规定,投资者包含自然人和法人。对自然人能否成为适格投资主体的界定标准是国籍。要求满足两个要件。《ICSID公约》第25条第二款第一项对自然人投资者的规定,要件有两个,即国籍要件和时间要件。第一,国籍要件:自然人须有《ICSID公约》任一缔约国国籍;自然人不具有争端一方东道国国籍。第二,时间要件:自然人成为公约中的投资者要求符合两个时间点,第一是争端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仲裁或调解之日,第二是请求登记之日。并且自然人可以不具有持续国籍,无论自然人在“同意之日”和“登记之日”中间的期间段国籍如何,只要同时在“同意之日”和“登记之日”这两个时间点上具有缔约国国籍且不具有东道国国籍即可。根据《ICSID公约》第25条第二款第二项,法人成为适格投资者的要件同样需具备两个:一是法人国籍,二是时间。ICSID行使管辖的法人包括两类:非东道国法人及与东道国达成协议的受外国控制的东道国法人。判断法人国籍的时间要件与自然人相比,只需满足“同意之日”一个时间点。即法人投资者在“同意之日”符合国籍要件即可。然而《ICSID公约》本身对法人国籍界定标准,未作任何具体规定;受外国控制的形式和程度也未作细致规定。从ICSID实践来看,ICSID对于法人国籍的界定普遍采取的是成立地标准和资本控制标准。但不同争端的仲裁庭对法人国籍的认定标准是有所差异的。由于《ICSID公约》并未对“外国控制”的“控制”程度进行任何界定,一般股权比例、公司管理程序、表决权和决策权等因素都会影响“控制”。实践中判定“外国控制”的标准取决于ICSID的裁量。此外,实践中为了吸引外资,通常外国投资者较之于东道国投资者能享受更优惠的投资条件等因素,东道国自然人、法人为了享受外国投资者的待遇、规避东道国法律,会在其他缔约国设立一个空壳公司,不进行实质经营活动,仅为取得外国投资者的身份以便于回到东道国投资。对这类空壳公司的国籍归属,BIT也无具体规定,实践中其国籍的界定也来自ICSID仲裁庭的自由裁量。中国接受ICSID管辖权的态度,从最初严格限制的接受转变为宽泛的接受。但是基于我国现在既是东道国又是投资者的双重身份,我们在考虑接受ICSID管辖时要综合考虑吸引外资和国家主权的保护。与我国签订BIT的国家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针对不同国家,BIT中对于ICSID的规定应当灵活变动。在ICSID管辖权扩大化的趋势下,如何保护好中国投资者的利益,首先,要解决“中国投资者”的界定问题,详细“中国投资者”范围,在中外BIT中尽可能详细的列出投资者范围,特别是实践中存在的复杂的法人投资者国籍的认定;其次,注意以香港特区为代表的特区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国籍属性;中外BIT需要满足要求时方能适用于香港特区,而不是当然适用;通过明确规定BIT中涉及投资争端解决的条款的方法来限制ICSID仲裁庭对BIT的解释,如“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最后,选择除ICSID以外的其他国际投资仲裁机构仲裁投资争端。
【关键词】:ICSID管辖权 投资者 BIT
【学位授予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96.4
【目录】:
- 摘要5-7
- ABSTRACT7-12
- 绪论12-20
- 一、ICSID管辖权扩大对ICSID公约的突破20-26
- (一) ICSID公约投资者界定标准20-22
- 1. 界定自然人投资者的标准20-21
- 2. 界定法人投资者的标准21
- 3. ICSID管辖权的发展及管辖权扩大外因21-22
- (二) 各国对ICSID管辖权突破公约的反应22-26
- 1. 全面接受到设置例外条款23-24
- 2. “卡尔沃主义”复苏24-25
- 3. 结论25-26
- 二、ICSID管辖权扩大化的内在原由及分析26-38
- (一) ICSID管辖权扩大化之表现26-35
- 1. 主观要件被扩大化26-27
- 2. 客观要件被扩大化27-29
- 3. 主体要件被扩大化29-35
- (二) ICSID管辖权扩大化之原由35
- (三) ICSID管辖权扩大化之限制35-38
- 三、寻求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平衡38-50
- (一) ICSID管辖权扩大与东道国主权的相互制约38-40
- 1. ICSID管辖权扩大对东道国主权和国家利益的损害38-39
- 2. 东道国对ICSID仲裁的抗辩39-40
- (二) 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的平衡40-50
- 1. 美国BIT范本中的ICSID规定40-41
- 2. 拉美国家BIT中的ICSID规定41-47
- 3. 结论47-50
- 四、我国BIT中如何应对ICSID管辖权扩大趋势50-64
- (一) 我国以BIT方式接受ICSID管辖的现状50-58
- 1. 中国对ICSID管辖权的态度52-54
- 2. ICSID管辖权扩大趋势下“中国投资者”的界定问题54-58
- (二) 我国应对ICSID管辖权扩大化的策略58-64
- 1. 转变我国接受ICSID管辖的态度58
- 2. 细化“中国投资者”范围及限制ICSID仲裁庭解释权58-60
- 3. 推动ICSID仲裁机制改革60
- 4. 替代选择其他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及法庭之友制度60-64
- 结语64-68
- 致谢68-70
- 参考文献70-76
- 附录: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7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6条
1 李先平;;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研究——我国应在何种程度上接受ICSID的管辖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01期
2 Silvia Karina Fiezzoni;;论拉美国家对ICSID的挑战[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1年03期
3 梁开银;;美国BIT范本2012年修订之评析——以中美BIT谈判为视角[J];法治研究;2014年07期
4 刘笋;;建立国际投资仲裁的上诉机制问题析评[J];现代法学;2009年05期
5 刘华;;通过ICSID解决中非之间投资争端的研究[J];政法论坛;2013年02期
6 杨卫东;郭X;;法人投资者功能性国籍的确定——以ICSID仲裁制度及实践为中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06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立岩;BITs中的ICSID管辖条款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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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5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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