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对CISG第39条第(1)款中“合理期限”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25 15:56
  CISG第39条(1)款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该款中的“合理期限(reasonable time)”一词因具很大的灵活性,可以避免因僵硬的规定而导致个案的不公正。但这种灵活性不能破坏公约的统一性,因而对于第39条(1)款中的“合理期限”应有一定的限制以期在实践中能有统一的判断。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有拘束力的法律解释或惯例,实践中对39条(1)款的理解和运用千差万别。虽然理论和实践经验均表明,要确立一个固定的期限似乎不太可能,亦不合理,但建立一个确定合理期限的统一标准是必要的。以“noble month”作为切入点的标准不仅为不同国家的法律提供了可接受的时间机制,而且德国、瑞士的法律实践也证实了其可行性。另外,在国际实践中,其他一些因素也常常被考虑到,例如:卖方对买方货物不符通知期限的合理预计:可能影响时间期限的国际贸易惯例等。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详细摘要
前言
第一章 “合理的”(reasonable)一词的一般含义及在CISG中的运用
    一、“合理的”及“合理期限”的一般解析
    二、CISG
        (一) CISG的适用问题
        (二) CISG术语的解释
        (三) CISG中的“合理的”一词
第二章 39条中存在的问题
    一、39条(1)款的理解
        (一) 为什么要做出货物不符通知——Why
        (二) 如何做出货物不符通知——How
        (三) 何时做出货物不符通知——When
        (四) 货物不符通知规则的例外
        (五) 两个时间机制
    二、39条(1)款的历史
    三、39条(1)款中的“合理期限”的理论思考
第三章 39条(1)款跨国界的实践
    一、德国
        (一) 39条在德国的一般实践
        (二) 货物不符的特征和形式
        (三) 在合理期限内
        (四) 对德国39条(1)款实践的评论
    二、其他国家的实践
        (一) 奥地利
        (二) 荷兰和比利时
        (三) 法国
        (四) 瑞士
    三、国际仲裁机构的实践
第四章 确定“合理期限”的标准
    一、合同和贸易惯例
    二、一般时间机制的限制
    三、严格时间机制的延伸
第五章 案立法中第39条(1)款“合理期限”的统一性
    一、39条(1)款统一适用问题
    二、建议未来实践中采取的方法
第六章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理期限”的规定
主要参考资料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合理期限——合同法立法泛用析论[J]. 李康宁,王秀英.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03)



本文编号:351846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51846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4310a***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