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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下国际投资争议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1-11-28 18:04
  现有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存在制度碎片、非协作化、矛盾集中、投资仲裁高成本等诸多缺陷,在价值理念、应用领域方面完全不能适应"一带一路"发展需求。重塑"一带一路"下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以协同治理理念化解投资争议"解而不决"的困境,是中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致力于国际经贸规则再造涅槃的新思路。新机制应兼顾协同治理的三大理念提升、协同治理的三大制度重构、协同治理的三大机构创新,体现协作、互利、共通、共治特征,以满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解决投资诉求的问题。中国应以发展中立视角积极推动国际投资争议协同治理新机制的构建,并在新机制的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文章来源】:国际法学刊. 2019,(01)

【文章页数】:2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路径[J]. 向磊.  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 2018(07)
[2]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衰亡”与“复活”——兼评印度2015年BIT范本[J]. 倪小璐.  国际经贸探索. 2018(01)
[3]“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J]. 张晓君,陈喆.  学术论坛. 2017(03)



本文编号:35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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