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法船舶碰撞的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7-05-10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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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不论是对内陆国家还是沿海国家都非常重要,因为水上交通运输业是最为便捷与经济的运输方式。船舶碰撞是直接威胁海上安全的海上事故之一,与陆上执法车辆一样,执法船舶碰撞也同样会造成生命与财产的损害。随着国家海洋战略的不断深入,海上执法能力迅速升级,2013年中国斥25亿新造5艘3000吨和4艘5000吨执法船,巨型执法船舶具有较强的防卫性与攻击性,一旦与其他船舶相碰,其危害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由此,执法船舶碰撞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不同的是,执法船舶碰撞的法律后果在不同国度有不同的处理模式,诸如日本、意大利等国家对于执法船舶碰撞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在海商法中作出规定的,由海商法直接调整其碰撞后所产生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因为其行政犯立法属于散在型的,行政犯的罪状和法定刑均分布在经济法或行政法之中。而利比亚、阿根廷等国家则在海商法中明确规定排除这部分船舶的适用,但这些船舶一旦发生碰撞如何处理却没有说明,我们国家正是如此。 本文主要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比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法律责任问题,发现执法船舶发生碰撞后与商船碰撞的原因及危害后果基本相同,加之执法船舶具有公务性质,代表着国家公权力形象,因而有必要要求执法船舶对其不当驾驶、碰撞造成的损失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执法船舶与普通船舶在作用、功效上的确不同,但是在碰撞后的法律责任上究竟应否区别对待值得研究。根据刑法的规定,船舶碰撞涉嫌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杀人罪(间接故意)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权利的罪名,能否将这些罪名直接适用于执法船舶上的驾驶人员并进而追究执法船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并非立法问题,而是司法问题。本文认为,通过刑法追究执法船舶碰撞的刑事责任是必要的。当然,执法船舶的职业风险在业内早有共识,甚至一直作为免责的理由,如果一味强调追究执法船舶碰撞的刑事责任而不考虑各种“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的免责事由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因此有必要在充分考虑执法船舶免责事由的前提下,惩处执法中的过错行为。
【关键词】:执法船舶 船舶碰撞 交通肇事罪 刑事责任 免责事由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6.19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8
- 目录8-10
- 引言10-12
- 第1章 执法船舶碰撞的基本理论12-23
- 1.1 执法船舶的概念12-18
- 1.1.1 执法船舶的定义12-15
- 1.1.2 执法船舶的种类15
- 1.1.3 执法船舶碰撞的法律性质15-18
- 1.2 船舶碰撞的概念18-20
- 1.2.1 船舶碰撞的定义18-19
- 1.2.2 船舶碰撞的特征19-20
- 1.3 执法船舶碰撞的分类20-23
- 1.3.1 执行公务与非执行公务20
- 1.3.2 紧迫性执行公务与非紧迫性执行公务20-21
- 1.3.3 故意碰撞与过失碰撞21-23
- 第2章 执法船舶碰撞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3-36
- 2.1 执法船舶碰撞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性23-28
- 2.1.1 执法船舶碰撞相比海商船舶碰撞更具社会影响力23-25
- 2.1.2 违法驾驶的执法船舶严重危害水上交通安全25
- 2.1.3 刑法具有普适性及预防犯罪的功能25-27
- 2.1.4 风险社会环境下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27-28
- 2.2 执法船舶碰撞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行性28-36
- 2.2.1 执法船舶碰撞的刑事证据28-30
- 2.2.2 刑法现有罪名足以适用30-34
- 2.2.3 其他国家为我国提供的司法范例34-36
- 第3章 执法船舶碰撞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及入罪标准36-39
- 3.1 负有全责碰撞执法船舶的刑事责任及入罪标准36-37
- 3.2 负有主责碰撞执法船舶的刑事责任及入罪标准37-38
- 3.3 负有次责碰撞执法船舶的刑事责任问题38-39
- 第4章 执法船舶碰撞事故的免责事由39-45
- 4.1 紧迫性执法中的免责条件39-41
- 4.2 危险性执法中的免责条件41-42
- 4.3 非职务碰撞中的免责条件42-45
- 结论45-46
- 参考文献46-50
- 致谢50-51
- 作者简介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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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5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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