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TRIPS协定下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18 13:06
  TRIPS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履行的协定之一,也是目前为止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高的国际公约之一。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尤其在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方面,我国采用了与TRIPS协定立法本意相距甚远的保护模式,通过专利法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虽然在保护形式上标准很高,但是由于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创造性等方面是完全不同的两类知识产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很难应用于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在专利授权标准和侵权判定等实务操作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导致出现了大量水平很低的外观。为了深入探讨我国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在TRIPS协定的整体框架下,从外观设计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于衡量和分配利益、以实现社会利益均衡的法理学角度入手,采用比较分析方法,分析和比较美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具有代表性的TRIPS成员方的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制度,以凸现我国外观设计现行立法的合理性及其不足。同时,藉由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对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改的契机,希望在立法机关、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共同推动下,未来可以预见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在符合TRIPS协定基...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制度概述
    1.1 外观设计概述
    1.2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第二章 TRIPS 协定下我国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及其不足
    2.1 TRIPS 协定概述
        2.1.1 TRIPS 协定设立的背景
        2.1.2 TRIPS 协定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规定
    2.2 我国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其不足分析
        2.2.1 我国专利法与TRIPS 协定对外观设计保护之比较
        2.2.2 以TRIPS 协定作参照分析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水平
        2.2.3 解析现行专利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第三章 WTO 成员对TRIPS 协定的国内实施
    3.1 美国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
    3.2 日本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
    3.3 德国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
    3.4 英国与法国的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
第四章 我国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4.1 工业品外观设计单独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4.2 在现行模式未改变情况下,如何完善及克服专利审查与司法实践中的不足
    4.3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外观设计部分评析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详细摘要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介析[J]. 钱亦俊.  知识产权. 2005(02)



本文编号:354245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54245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0df2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