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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持有人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30 02:01
  在实务中,有关提单持有人的规定与运输和贸易两方面密切相关,内容复杂;且与收货人的法律地位非常接近,甚至在一些时候两者可交替使用或互换使用。但目前的一些国际公约和各个国家的国内立法对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尚不完善,即使有其涉及也是非常有限的。在“UNCITRAL运输法草案”制定出后,本文认为出于对提单持有人权利的保护,有必要对提单持有人这一概念、其法律地位以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研究。 本文第一章通过将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如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和美国《1916年联邦提单法》,与一些国际公约,如“UNCITRAL运输法草案”进行对比,就提单持有人的定义和法律地位做出了归纳。本文认为,提单持有人是指经合法或善意占有可转让提单并对提单上记载的货物享有控制权的人,但不包括要求承运人签发可转让提单并因此暂时持有提单的托运人。同时,本文还就提单持有人与收货人的概念进行了区分。 提单持有人的概念在航运实务中存在的主要意义在于提单持有人依据提单可以享有什么权利?本文的第二章就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分类和详细的研究,特别是... 

【文章来源】: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提单持有人的定义及其法律地位
    第一节 提单持有人必须是合法或者善意地占有提单的人
    第二节 提单持有人是持有可转让提单的人
    第三节 提单持有人是对提单上载明的货物享有控制权的人
第二章 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
    第一节 提单持有人有提取货物的权利
    第二节 提单持有人有控制提单下货物的权利
        一、“UNCITRAL运输法草案”中关于货物控制权(right of control of goods by sea)的规定
        二、规定货物控制权的实际意义
        三、控制方和控制权的转让
    第三节 货物损坏、灭失或延迟交付时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
        一、关于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索赔
        二、关于货物延迟交付的索赔
    第四节 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无单放货有索赔权
        一、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
        二、无单放货行为的责任属性
        三、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损害赔偿范围
    第五节 提单持有人有将提单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一、提单转让的条件
        二、提单转让是否是运输合同的转让
    第六节 向非法占有货物的人主张返还货物及索赔由此遭受的损失的权利
第三章 提单持有人应负有的义务
    第一节 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
        一、有关运费支付的规定
        二、提单持有人承担支付运费及其相关费用的义务的条件
    第二节 承担亏舱费、滞期费以及与装卸有关的费用的义务
    第三节 提取货物的义务
第四章 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具体责任
    第一节 因行使对货物的控制权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节 因拒绝或延迟提取货物给承运人带来的额外费用的偿付责任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无单放货的立法尝试——评《UNCITRAL运输法草案》有关无单放货的规定[J]. 司玉琢,蒋跃川.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3(00)
[2]对《运输法草案》“运费”一章的评述[J]. 赵月林.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2(00)
[3]论收货人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J]. 谷浩.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1(00)
[4]论提单持有人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J]. 李志文.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1(00)
[5]当前国际海上货运法律的统一动态[J]. 胡正良.  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6(00)



本文编号:355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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