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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澳大利亚追赃合作中的资产分享机制建构

发布时间:2022-01-05 03:04
  "资产分享"又称"犯罪资产分享"。根据澳大利亚资产分享机制与我国资产分享机制的发展现状,构建中国—澳大利亚追赃合作资产分享机制具有深厚的历史基础、充分的法制保障和丰富的合作路径,应从巩固合作理念、调整法律冲突、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合作平台与签署专项合作协议等方面,建构中澳资产分享长效合作机制,促进国际执法合作的互利共赢。 

【文章来源】: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32(03)

【文章页数】:8 页

【部分图文】:

中国——澳大利亚追赃合作中的资产分享机制建构


中澳普务合作犯罪资产分享途径

公安部,案件受理,警察,联邦


国警务合作成果显著,签署了一系列双边警务合作规范性文件,达成了大量的双边制度性共识。当前中澳追赃合作资产分享以中方对澳方提出请求为主线,(图1)反映了中澳资产分享合作的常规途径。如(图1)所示,案件受理机关立案后需要经过层层上报至指定的公安部部长助理,由我国公安部部长助理与澳方联邦警察总警监负责双边警务合作是《备忘录》中特有的安排。澳方接收案件后需要根据案件性质判断交由联邦警察管辖或是由州警察办理,并根据管辖警察机构的不同确定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根据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的规定,无论是通过四种犯罪资产追缴程序中的任何一种,没收犯罪资产都需要经过法院的判决或裁决,在裁决生效之后由澳司法部长决定是否对存于“被罚没财产账户”的犯罪资产进行“公平分享”,如“余振东案”是按照(图1)所示流程开展资产分享合作的典型案件。另外,中澳两国都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国家中心局开展警务合作也是双方警务合作的常规渠道,如近年来我国对外发布的“红色通报”可以看做是两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开展警务合作的一部分。2.刑事司法协助途径2006年4月,温家宝总理访澳期间,中澳两国签署了《中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正式建立了两国间的国际刑事司法互惠合作关系。根据条约,双方可在犯罪资产追缴过程中开展调取证据、执行搜查和扣押请求、限制和没收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交换法律文书等互助协作。中澳两国司法部作为两国中央联络机关,负责审查办理对方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和向对方国家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需要指出的是,2017年澳大利亚对国内司法机关进行了重组,新成立的内政部相当于美国的“国土安全部”,负责刑事司法、移民管理、情报交流等刑事司法?

公安部,案件受理,备忘录,警察


国警务合作成果显著,签署了一系列双边警务合作规范性文件,达成了大量的双边制度性共识。当前中澳追赃合作资产分享以中方对澳方提出请求为主线,(图1)反映了中澳资产分享合作的常规途径。如(图1)所示,案件受理机关立案后需要经过层层上报至指定的公安部部长助理,由我国公安部部长助理与澳方联邦警察总警监负责双边警务合作是《备忘录》中特有的安排。澳方接收案件后需要根据案件性质判断交由联邦警察管辖或是由州警察办理,并根据管辖警察机构的不同确定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根据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的规定,无论是通过四种犯罪资产追缴程序中的任何一种,没收犯罪资产都需要经过法院的判决或裁决,在裁决生效之后由澳司法部长决定是否对存于“被罚没财产账户”的犯罪资产进行“公平分享”,如“余振东案”是按照(图1)所示流程开展资产分享合作的典型案件。另外,中澳两国都是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国家中心局开展警务合作也是双方警务合作的常规渠道,如近年来我国对外发布的“红色通报”可以看做是两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开展警务合作的一部分。2.刑事司法协助途径2006年4月,温家宝总理访澳期间,中澳两国签署了《中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正式建立了两国间的国际刑事司法互惠合作关系。根据条约,双方可在犯罪资产追缴过程中开展调取证据、执行搜查和扣押请求、限制和没收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交换法律文书等互助协作。中澳两国司法部作为两国中央联络机关,负责审查办理对方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和向对方国家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需要指出的是,2017年澳大利亚对国内司法机关进行了重组,新成立的内政部相当于美国的“国土安全部”,负责刑事司法、移民管理、情报交流等刑事司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境外追逃追赃良性循环理念的界定与论证[J]. 张磊.  当代法学. 2018(02)
[2]浅谈美国没收资产国际分享制度及对中国的影响和启示[J]. 焦经川.  行政与法. 2016(09)
[3]关于追回资产的国际立法问题[J]. 田立晓.  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09(03)
[4]国际引渡合作规则的新发展[J]. 黄风.  比较法研究. 2006(03)
[5]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犯罪资产分享”问题初探[J]. 高俊义.  公安研究. 2005(12)



本文编号:356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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