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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视野下的中国式缺席审判

发布时间:2022-01-13 20:37
  刑事缺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受到国际人权保障体系的约束。在国际人权视野下审视,为保障被追诉人的公正审判权,缺席审判应在审前、审中及审后三个阶段设立三项保障措施,包括通知义务、律师帮助、重新审理。对此,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皆予以确认,但尚待在司法适用中进一步解释。通知义务的充分履行是缺席审判的前提,其履行程度应以实际知悉为标准,拒绝以公告等其他形式视为被追诉人知悉;律师帮助是对缺席被告辩护权的必要补充,为未委托辩护人的缺席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应当成为共识;重新审理是缺席审判的救济措施,但对重新审理的异议权应当予以限制,其赋权应以被缺席定罪之人此前是否放弃出庭受审的权利为标准,并明确重新审理程序。 

【文章来源】:西部法学评论. 2019,(01)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审前保障———通知义务
    (一) 缺席审判的前提———通知义务
    (二) 通知义务的履行程度———实际知悉
    (三) 公告及其他通知方式———“视为知悉”之否定
二、审判补充———律师帮助
    (一) 缺席审判的补充———律师帮助
    (二) 禁止法律援助之否定
三、审后救济———重新审理
    (一) 重新审理的启动———是否已弃权
    (二) 重新审理的程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立法技术三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为中心[J]. 万毅.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8(03)
[2]论中国特色刑事缺席审判制度[J]. 陈卫东.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8(03)
[3]德国的引渡制度:原则、结构与变化[J]. 樊文.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4)
[4]缺席审判的现实困境与出路[J]. 孙铭溪.  法律适用. 2013(10)
[5]域外“送达难”困局之破解[J]. 向明华.  法学家. 2012(06)
[6]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J]. 邓思清.  法学研究. 2007(03)
[7]《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J]. 陈光中,胡铭.  政法论坛. 2006(01)
[8]构建缺席审判外逃贪官制度探析[J]. 刘根菊,李秀娟.  人民检察. 2005(16)
[9]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思考[J]. 陈卫东,胡之芳.  政治与法律. 2004(04)



本文编号:358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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