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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韩自贸区环境与贸易机制的完善——以NAFTA相关机制为启示

发布时间:2022-01-13 19:35
  中韩自贸协定的国别贸易额之大、领域范围之广都远超中国所签订的其他自贸协定。与中国已签署的其他自贸协定相比较,《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简称"中韩FTA")一个突出的创新,是对中韩自贸的环境与贸易单独设立专章,建立了中韩自贸环境与贸易的基本框架,这是中国环境与贸易法制的重要进展。为了完善中韩FTA环境与贸易机制,中韩应以签订环境合作附属协议的方式,进一步完善环境与贸易标准规则,建立独立的环境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明确环境与贸易合作委员会的机构、人员设置和职能安排,构建专门机构来推动公众参与机制的发展,扩大公众参与环境与贸易合作的渠道,透明化环境法规的执行过程。如此,则有利于我国在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进程中,处理好贸易与环境规制的关系,构筑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区网络,有效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 

【文章来源】:山东社会科学. 2019,(1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中韩FTA环境与贸易机制的成就与不足
    (一)成就——环境与贸易法制框架的首次确立
    (二)不足——过于纲领
    (三)NATFA机制——北美成熟经验的启示价值
二、中韩FTA环境与贸易标准规则的完善
    (一)中韩环境与贸易标准及问题
    (二) NAFTA环境与贸易标准规则
    (三)完善中韩FTA环境与贸易标准规则的建议
三、中韩FTA环境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一)中韩FTA环境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困境
        第一,中韩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缺失。
        第二,WTO争端解决方式的不对应性。
    (二)NAFTA环境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三)完善中韩FTA环境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四、中韩FTA环境与贸易委员会机制的完善
    (一)中韩FTA的规定
    (二)环境委员会与公众参与
    (三) NAFTA环境合作委员会机制
    (四)完善中韩FTA环境与贸易委员会的建议
        第一,推动从政府性质到独立机构的转变,确保机构的专业化和独立性。
        第二,扩大公众参与知情和监督问责渠道。
五、中韩FTA与相关双边(多边)环境协定协调机制的完善
    (一)中韩FTA与相关协定冲突解决规则的模糊
    (二)NAFTA与相关双边(多边)环境协定的协调机制:冲突最小的优先适用制
    (三)中韩FTA与相关双边(多边)环境协定的协调对策:环境条款清单化优先适用制
六、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是“逆全球化”还是在重塑全球规则?[J]. 车丕照.  政法论丛. 2019(01)
[2]美国“301条款”的复活与WTO[J]. 何力.  政法论丛. 2017(06)
[3]低碳发展下中国环境治理体系转型的理论选择[J]. 王莉.  政法论丛. 2017(05)
[4]中国船舶大气排放协同控制的法律规制探析[J]. 袁雪,童凯.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02)
[5]韩国环境管理体制改革[J]. 韩承勋.  世界环境. 2016(02)
[6]论环境立法的科学性[J]. 腾延娟.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05)
[7]中国-东盟共建新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机制研究[J]. 李人达,邹立刚.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5(01)
[8]论北美自由贸易区对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协调[J]. 邓宁.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4)
[9]WTO体制下的单边环境措施初探[J]. 王春婕.  政法论丛. 2010(01)
[10]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协调及其启示[J]. 李寿平.  时代法学. 2005(05)



本文编号:358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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