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6-03-19 14:18
论文摘要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迈向民富国强之路的可靠保障,具体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保障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其进行效应分析,并提出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采取的举措。
论文关键词 小微企业 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法定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迈向民富国强之路的可靠保障,与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和发挥市场活力关系密切。用发展的眼光看,今日的小微企业其中就有未来的商坛巨擘,这也是有活力的市场经济中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体量小,社会支持力量欠缺等原因,导致小微企业的成长过程中一遇“经济寒流”就“伤风感冒”。目前市场上,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原材料价格起伏,融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市场需求趋于饱和,小微企业中相当一部分面临生存困境,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生产领域,很多小微企业难以为继,甚至在某些地域出现“倒闭潮”,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稳定和发展。因此,帮助小微企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稳定就业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众对社会发展信心与希望的重要保障。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其进行效应分析,并提出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采取的举措。
一、正确理解小微企业
1.行业分类中的“小微企业”标准。工信部2011年下发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明确规定以资产总额、企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等指标作为划分中小微型企业类型的依据,根据所属行业类型确立了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以零售业为例,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税收征管中的“小微企业”标准。小微企业标准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在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前提下(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税总局2014年4月8日和4月18日相继发布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加大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力度,税收优惠政策惠及应纳税额不超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税收征管中规定的“小微企业”概念与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小微企业”概念不尽相同,其认定标准也相差较大。
本文所讨论小微企业对应概念及划分标准主要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的意义及重要性
在我国经济结构组成中,企业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和微型四类企业。而其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较差,虽然存在以上诸多问题,但在小微企业在中国经济蓬勃发展过程中却发挥了巨大作用。
1.小微企业是增加就业机会的主渠道。在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及城镇化发展就业问题中小微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对于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具有创办门槛较低,使用的资源少,环境适应性强等天然优势,再加上小微企业数量基数大,覆盖面广的特性使其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创业、就业机会。
2.小微企业具有高度创新活力。基于提高资本利用率、规避经营风险等原因,大企业更倾向于使用现有技术成果和经营模式,与此相比,小微企业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将更多精力投入新产品研发、创新经营模式上来,这也注定小微企业的创新力度及迫切性远高于大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具有以上优点及重大贡献,然而随着世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国内经济运行面临新的挑战,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原材料价格起伏,融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小微企业中相当一部分面临生存困境,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生产领域,很多小微企业难以为继,甚至在某些地域出现“倒闭潮”,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能稳定就业及内需,更重要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活力与多元化发展,增强人们对经济发展的信心和希望。小微企业的弱点决定了其比大中企业面临更大的挑战,这也正体现了政府加快出台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三、 当前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不足
1.税收优惠政策缺少普遍性。 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单纯从税率及减免税方面直接着手,这样优惠范围就仅限于当年取得收益的企业,而忽视了企业经营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这其中的各项投资无法合理分期抵免,造成不同类型企业之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公平现象,不利于小微企业长久健康发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起步难的问题。
2.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成体系。我国针对小微企业已经陆续出台众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大多零散见于各项部门条文及补充规定,政出多门,虽便于政策及时调整但随意性较大,缺少稳定性,也给纳税人在政策遵守及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带来困难,严重影响了税收相关部门工作的严肃性。
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重要性认识不足。其一,小微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较小,经营者往往只关注眼前经营收入而很较好把握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纳税遵从成本较高带来的问题就是虚列支出、账目不清。其二,有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从整体上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征管质量不高、税法宣传力度不大带来的后果就是企业能减不减、能免未免,没有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完善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更加公平合理。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导致所在区域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比例及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需求程度差异较大。首先,应该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确立当地小微企业标准,从而实现政策享受实质上的公平。其次应当根据区域小微企业的需求制定有差异的税收优惠政策,使政策落到实处,帮扶到位。例如,在财税〔2014〕34号中规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界限为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10万元(含10万元),这一标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也许会惠及相当一大部分企业的,是这些企业实实在在得到好处,增强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但是这一标准适用在东部沿海大城市,相当一部分企业也许只会觉得“聊胜于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法得到有效帮扶。
2.方便小微企业增加投资及资金流入。因为小微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抗风险能力较差等原因导致小微企业长期面临“融资难”的困境,这也直接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这就要求税收优惠政策应当有针对性的帮助小微企业增加自有资金、引导外部资金流入。首先要鼓励小微企业将企业盈利再投资,不断壮大企业经营规模,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制定利润再投入的免税政策,将投入部分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或者采取退税方式返还盈利再投资部分已经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其次要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入方向,使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不再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投资小微企业产生的收益在计算企业应纳税额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减免,增强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社会团体等投资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3.对于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在我国企业结构中占有重要位置,同时也是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保障和晴雨表,目前我国单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多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长期受到忽视。应当加大对该类企业的扶持力度,是企业轻装简行,跟上经济高速发展的步伐,减少该类企业在经济转型中的阵痛和风险。
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帮助企业引进人才。除去融资难、税负重等问题,小微企业在引进人才方面同样存在现实困难,为了充分发挥人才作用,帮助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一方面要减少小微企业吸引人才成本,提高小微企业对人才吸引力。对于吸纳大学生、专项技能工种就业的小微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压力,留住人才,帮助企业发展。同时对于生产经营中人才的专项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用应当允许小微企业超标准据实扣除,为企业发展提供内在动力,提升小微企业创新能力。
5.贯彻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法定原则,兼顾实质公平。在现代法治社会,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离不开税收法定原则的指导,同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应当保证市场经营的实质公平。第一,应当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顶层设计,做到统一标准和口径、做到政策间相互配合形成体系、达到结构性减税及盘活市场经济的目的。第二,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具有稳定性,尽量用稳定的税收法律规范取代过渡性、临时性的政策条款,使小微企业可以合理安排税收筹划、制定与政策相符的生产经营方式,取得预期税收期望,提高纳税遵从度。第三,税收优惠政策法定主义可以减少临时政策长期化、杜绝带有偏向性、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的优惠政策出台,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主导作用。
本文编号:35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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