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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内设立保护区对外国航行的管制问题

发布时间:2022-02-10 10:38
  随着当前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设立海洋保护区数量的激增,沿海国的生态养护与非沿海国的航行活动必将因此发生更多矛盾。然而,海洋保护区与特别区域以及特别敏感海域不同,不仅至今概念尚不统一,而且在述及该区域的相关国际条约中亦严重缺乏具体配套制度。通过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可以寻及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设立海洋保护区的权源,但同样无法获得管制他国航行活动的特殊权利,其中第211条规定中的"特定区域"虽然在功能上有助于促进海洋保护区目标的实现,但二者却并非同一制度。为此,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下明确"航行自由"的内涵,并将与航行间无直接关联的活动剖离其外,乃是破解当前现实困境的有效路径。对于单纯的航行活动,由于考虑中国海洋权益的长远发展,并不建议在该区域内推进管辖权的扩张,仅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有机运用相关规则,并合理把握限制的尺度即可。而针对其他活动,则必须将之明确归入"剩余权利"的范畴之内,并通过推动习惯国际法的发展而加以应对。 

【文章来源】: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4)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海洋保护区的概念辨析及其相关规则的缺失现状
    (一)海洋保护区的概念辨析
    (二)海洋保护区相关规则的缺失现状
二、沿海国于该类区域内是否享有特殊管制权的思考
    (一)选择专属经济区作为研究地域的原因
    (二)关于特殊权利存在与否的争议及分析
三、沿海国于该类区域内应对外国航行问题的路径
    (一)理清“航行”内涵具有重要基础价值
    (二)针对两类“航行”活动的区别措施
四、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公海保护区”对公海自由的合理限制——基于实证的视角[J]. 王勇.  法学. 2019(01)
[2]论特别敏感海域制度在南海的适用[J]. 马金星.  太平洋学报. 2016(05)
[3]美国“航行自由计划”与中美在南海的博弈[J]. 张景全,潘玉.  国际观察. 2016(02)
[4]专属经济区中的“适当顾及”义务[J]. 张卫华.  国际法研究. 2015(05)
[5]专属经济区内的有限军事活动自由[J]. 贺赞.  政法论坛. 2015(04)
[6]论海洋自由与航行自由权利的边界[J]. 张湘兰,张芷凡.  法学评论. 2013(02)
[7]大堡礁海洋公园与澳大利亚海洋保护区建设[J]. 梅宏.  湿地科学与管理. 2012(04)
[8]海上军事活动的自由与限制——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考察与分析[J]. 王建廷.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1)
[9]特别敏感海域和特殊区域的对比研究[J]. 汤旭红,蔡存强.  中国航海. 2007(03)
[10]澳大利亚海事识别制度初探[J]. 薛桂芳,张珊.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5)



本文编号:3618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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