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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无答责”法理研究及反驳

发布时间:2022-02-20 11:57
  战后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与国家间的战争赔偿不同,它是以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为目的的诉讼。近年来,中国、韩国以及东南亚诸国在二战期间遭受日军暴行的受害者们纷纷向日本各地的法院提起了“慰安妇”、“强掳劳工”、“强迫劳动”等赔偿诉讼。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菲律宾的妇女被日本军队俘虏、监禁并遭受持续的强暴,沦为日军的性奴隶。这些妇女依据《海牙陆战条约》第3条及该条所包含的国际习惯法、国际人道法和当时菲律宾国内法中规定的不法行为责任条款以及日本民法第709条、715条,起诉日本政府要求给予赔偿。此案即“菲律宾‘慰安妇’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一案,1998年10月9日东京地裁做出了判决,其要旨如下:“我国国家赔偿法制定施行前因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的权力行为导致赔偿责任的,依照相关解释民法的适用被排除,即适用‘国家无答责’的原则。本案原告方主张的加害行为,属日本国军队战争行为之附随行为,应认定为公法色彩强烈的行为。因此,虽然本案的加害行为属实,但是依据‘国家无答责’的原则,本案不得适用民法的规定,故对于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本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日本法院依据“国家无答责”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就这样,“国家无答责”被...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211工程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国家赔偿责任概论
    一、国家赔偿制度的三个发展阶段
        (一) 国家无责任时期
        (二) 相对责任时期
        (三) 绝对责任时期
    二、小结
第二章 “国家无答责”的创设与废止
    一、“国家无答责”的创设
    二、日本《国家赔偿法》的颁行与“国家无答责”的废止
    三、“国家无答责”与《国家赔偿法》的关系
    四、小结
第三章 对“国家无答责”的反驳
    一、“国家无答责”只是一个未形成通说的理论
    二、“国家无答责”的判例法不具有普遍性与权威性
    三、对日索赔诉讼并非必须适用“国家无答责”
    四、“国家无答责”有违公平正义
    五、“国家无答责”不能对抗国际法
    六、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条约在日本国内法体系中的地位──兼对“砂川事件”的透视[J]. 辛崇阳.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0(03)



本文编号:3634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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