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及中国的选择
发布时间:2022-07-03 14:13
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大致有3种模式,即以资产为基础的模式、以企业为基础的模式以及混合模式。在适用这些模式的基础上,仲裁裁决解释了缔约国采用多种技术手段限制"投资"内涵的效力:与东道国的国内法相一致的规定仅指投资的有效性;缔约国领土境内的投资并不要求所有交易过程在缔约国境内完成;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资产的表述可以保护小股东和间接持股股东的利益。中国现已兼具投资国和东道国的地位,有必要升级原有的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概念界定模式为混合模式,并相应地调整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限制性解释。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概念的界定模式
(一)以资产为基础的模式
(二)以企业为基础的模式
(三)混合模式
二、国际投资仲裁庭对“投资”限制性要素的解释
(一)与东道国的国内法相一致
(二)在缔约国领土境内
1.制造类投资关于领土的界定
2.金融类投资关于领土的界定
3.服务类投资关于领土的界定
(三)股权和持股结构
1.少数股权
2.间接股权
三、中国现有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及建议
(一)“投资”概念的界定和发展
(二)建议
1.采用混合模式界定“投资”
2.厘清投资协定适用范围对“投资”概念的影响
3.明确投资是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产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欧国际投资规则中投资定义的反思——以中国与欧盟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为视角[J]. 肖灵敏. 社会科学家. 2018(10)
[2]论中国与中亚国家BIT中“投资”定义之重构[J]. 张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7)
[3]国际投资协定:“投资”和“投资者”的范围与定义[J]. 詹晓宁,葛顺奇. 国际经济合作. 2003(01)
本文编号:3655017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概念的界定模式
(一)以资产为基础的模式
(二)以企业为基础的模式
(三)混合模式
二、国际投资仲裁庭对“投资”限制性要素的解释
(一)与东道国的国内法相一致
(二)在缔约国领土境内
1.制造类投资关于领土的界定
2.金融类投资关于领土的界定
3.服务类投资关于领土的界定
(三)股权和持股结构
1.少数股权
2.间接股权
三、中国现有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概念的界定及建议
(一)“投资”概念的界定和发展
(二)建议
1.采用混合模式界定“投资”
2.厘清投资协定适用范围对“投资”概念的影响
3.明确投资是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产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欧国际投资规则中投资定义的反思——以中国与欧盟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为视角[J]. 肖灵敏. 社会科学家. 2018(10)
[2]论中国与中亚国家BIT中“投资”定义之重构[J]. 张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7)
[3]国际投资协定:“投资”和“投资者”的范围与定义[J]. 詹晓宁,葛顺奇. 国际经济合作. 2003(01)
本文编号:365501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6550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