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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效力研究——以DS516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2-07-27 18:28
  如何解释《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ii)到期效力是学术界热议的话题之一,中国诉欧盟价格比较法案把此问题推向风口浪尖。该案中,欧盟主张第15条(a)(ii)到期意味着举证责任转移,而在针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计算正常价值的非市场经济方法仍然得以继续使用。本文指出欧盟观点不合理之处,并结合中美就《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谈判过程,论证无论中国是否被其他WTO成员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非市场经济方法也必须被终止。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欧盟的误区:“举证责任转移”一说之弊
    (一) 举证责任转移在第15条下并无语义支持
    (二) 欧盟对第15条 (d) 进行了错误解读
    (三) 欧盟对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第150段的误用
    (四) 举证责任转移说不能从实质上改变反倾销调查结果
三、第15条到期效力的应有之意
    (一)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是首要依据
    (二) 从中美就第15条的谈判历程分析
        1. 中国明确拒绝引入特殊的反倾销规则
        2. 中国同意特殊规则的谈判但坚持设立明确的终止日期
        3. 中美达成15年过渡期的共识
四、结语


【参考文献】:
硕士论文
[1]印度对华卡客车子午轮胎反倾销案研究[D]. 周敏.贵州大学 2020



本文编号:366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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