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应急处置行动中清防污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划分

发布时间:2022-08-10 16:00
  在海难事故中,海事主管机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行动,相关作业费用属于清防污费还是救助费,常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作业目的划分清污费用和救助费用。该规定源自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索赔手册》,是确定救助费用能否作为一项污染预防措施费用在油污基金中获偿的原则。然而,理论界对上述原则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实务中也有法院将其作为区分救助法律关系和清污法律关系的标准。从梳理该原则的起源入手,分析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油污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渊源
三、国际油污基金关于救助费用与预防措施费用划分原则的确立与发展
    (一)背景
    (二)“初始目的原则”“双重目的原则”的提出
        1. 初始目的原则
        2. 双重目的原则
    (三)关于“初始目的原则”“双重目的原则”的讨论和发展
        1. 船东及保赔协会的意见
        2. 国际油污基金的决议
    (四)评述
四、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油污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一)“初始目的原则”“双重目的原则”不是认定救助、清污法律关系的标准
    (二)适用两项原则时应具体分析每项救助措施是否具有防污染的作业目的,而不仅仅考量整个行动的目的
    (三)“初始目的原则”“双重目的原则”是国际油污基金理赔救助费用索赔的内部标准,并非公约的强制性规定,其在各国的具体适用效果有待实践检验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 刘寿杰,余晓汉.  人民司法. 2011(17)



本文编号:367393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67393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93eba***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