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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过程中私方参与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0-17 15:38
  众所周知WTO成员方是主权国家以及单独关税区,因此一般来说是不允许私人参与到WTO争端解决机制当中的,更不用说私人以诉讼主体的地位向其提起诉讼。这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然而,WTO并非因此与个人毫无关系。 当今随着经济贸易全球化的发展,私人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突出,为了保护他们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并有助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过程的非政治化,允许私方参与到WTO争端解决机制(DSB)当中不仅是有现实意义也是有实际需要的。实现私人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诉权途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第一,通过赋予私人当事方直接的诉讼权利,使其可以直接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诉讼,这一方法是维护私人当事方利益最直接的方法,但是在实践中却缺乏可操作性,在现有WTO体制下难以被接收。第二,本国行政部门通过建立有关对外贸易壁垒的行政调查制度来赋予私人一些权利,当他们的利益被外国某一项立法或者措施所损害时,他们便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提请本国行政部门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诉讼。这样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被接收,目前,美国301条款及相关法律所确立的制度、欧盟《贸易壁垒条例》(TBR)以及我国所颁布的...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第一章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下私人参与问题概述
    第一节 概述
        一、WTO 争端解决机制下私人参与的必要性
        二、WTO 争端解决机制下私人参与的途径
    第二节 允许私人行使直接诉权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允许私人行使直接诉权的实践
        二、实践做法对WTO 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私人诉权的启示
第二章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下私人参与——间接行使私人诉权
    第一节 关于私人参与国家争端的国内法——私方对外国政府行为要求本国政府发起行政调查
        一、美国301 条款
        二、欧盟《反贸易壁垒规则》
        三、中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与欧盟TBR 的立法比较
        四、本节总结
    第二节 WTO 规则在一国国内法院的可诉性问题——私方在一国法院起诉时是否可以援引WTO 规则
第三章 法庭之友
    第一节 概述
        一、法庭之友陈述的起源
        二、法庭之友陈述的发展
    第二节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法庭之友陈述
        一、WTO 争端解决机构处理法庭之友(非政府组织)陈述的实践
        二、法庭之友陈述(非政府组织)在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可接受性分析
    第三节 私人提交的信息
        一、私人当事方以法庭之友身份提交的信息
        二、私人律师的出席
        三、接受法庭之友陈述相关程序的制定
第四章 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私人诉权之审视[J]. 徐泉.  现代法学. 2007(03)
[2]国际法语境中的宪政问题研究:WTO宪政之意蕴[J]. 蔡从燕.  法商研究. 2006(02)
[3]市民社会、协商民主与国际法的范式转换[J]. 蔡从燕.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5(02)
[4]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法律审视——以对中国法律的借鉴意义为视角[J]. 曹培忠,周艳波.  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 2004(02)
[5]WTO争端解决过程中的私方参与问题[J]. 刘笋.  法学家. 2004(01)
[6]中欧贸易壁垒调查立法比较研究[J]. 蔡从燕.  中国法学. 2003(06)
[7]论国际法的主体结构[J]. 江国青.  法学家. 2003(05)
[8]国家主权让渡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发展——兼评外经贸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贸易壁垒、反补贴、反倾销的三个规定[J]. 金晓晨.  政治与法律. 2003(02)
[9]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私人诉权的探讨[J]. 金晓晨.  法学杂志. 2003(02)
[10]价值判断:理论与实际的平衡——论WTO法的国内适用问题[J]. 雷蕾.  中国司法. 2002(10)



本文编号:369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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