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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民商事判决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事由分析

发布时间:2022-11-08 21:02
  2018年5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出台了新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草案)》,《公约》规定了判决可以被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通过对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事由存在之必要性进行分析,将拒绝事由进行分类并解读,认为《公约》应当修改或明晰在条约中过于模糊的概念、明确相关问题的说明责任和清楚说明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事由,这样才能真正促使外国民商事判决在别国的承认与执行。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事由分类
    (一)强制性拒绝事由与任择性拒绝事由
    (二)条约明确规定的拒绝事由与条约明确规定外的拒绝事由
    (三)当事人举证证明的拒绝事由与法院自己查明的拒绝事由
    (四)穷尽性的拒绝事由与非穷尽性的拒绝事由
        1.法律意义上。
        2.事实意义上。
二、《公约》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条文分析与归类
三、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事由的思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建立法院判决全球流通的国际法律制度——《海牙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立法资料、观点和述评[J]. 徐国建.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7(05)
[2]再论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及中国的考量[J]. 沈涓.  国际法研究. 2016(06)



本文编号:370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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