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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约》与中国商事调解——与《纽约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相比较

发布时间:2022-12-06 22:49
  <正>一、引言2014年7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第四十七届会议接受美国政府提议,决定拟定一部旨在鼓励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公约。贸法会第二工作组(争议解决)经过四年努力,七次成员国研讨会和四届贸法会会议,于2018年6月顺利杀青。正如订立于1958年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一样,这部最终被命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关于“和解”的语义
三、执行地主管机关对和解协议的审查
四、对公约适用范围的限制及保留
    (一) “国际性”问题
    (二) 适用除外
    (三) 为谁保留
五、拒绝准予救济的理由
六、有待配套的国内制度
    (一) 对和解协议准予救济的实体要件
    (二) 对调解主体的限制
    (三) 建立对调解解决商事争议的鼓励机制
    (四) 公约对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的适用
七、尾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试论无涉外因素争议的外国仲裁裁决[J]. 李鹏.  行政与法. 2013(10)
[2]法律全球化,呓语呼——兼与沈宗灵等先生商榷[J]. 刘志云.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03)



本文编号:371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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