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低潮高地的陆地属性
发布时间:2022-12-06 23:34
中国南海有大量低潮高地,它们应当被视为陆地,还是应当被视为海洋的组成部分,这些年成了被利用和曲解的问题。菲律宾申请"南海仲裁案"中关于美济礁的诉求,就是典型的例子。美济礁在自然形态上属于海洋低潮高地,菲律宾不顾低潮高地的陆地属性,把美济礁领土主权归属问题包装为海域管辖权归属问题,据此将美济礁的主权归属纳入海洋法法庭仲裁范围,意图达到将美济礁据为己有的目的。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国际法关于领土主权归属的原则和规则,低潮高地应当属于陆地,应当按照陆地领土取得的国际法确定其主权归属,而不应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这为中国根据先占和持续控制的历史证据主张对美济礁的领土主权提供合法性支持,也为所有低潮高地的领土主权提供具有普遍意义的法理支持。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美济礁的自然状况及先占和管辖状况
(一) 美济礁的自然状况是海洋低潮高地
(二) 美济礁由中国先占并一直受中国管辖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低潮高地的规定及菲方的曲意诉求
(一) 《公约》界定了低潮高地的构成要件及作为领海基线起讫点的条件
(二) 菲律宾方面把低潮高地不能先占取得作为仲裁诉求的真实目的
三、从《公约》本身的规定看低潮高地的陆地属性和主权归属
(一) 《公约》界定低潮高地的用语, 表明低潮高地是“陆地区域”
(二) 《公约》明确规定其调整范围仅限于海洋秩序, 表明低潮高地的主权归属不由《公约》调整
(三) 《公约》进一步明确其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一般国际法, 表明低潮高地的主权归属应当依照一般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规则和原则加以判定
(四) 《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表明, 低潮高地主权归属问题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无关
四、国际法的领土先占取得方式可以充分适用于低潮高地
(一) 国际法没有规定先占要以稳定的人类社群定居为条件
(二) 国际法院的判例表明先占并不以持续占有为条件
(三) 不能把低潮高地上的添附说成“人工岛屿”而否定先占
(四) 不能以“地理邻近”为理由否定先占
五、关于低潮高地领土主权争议解决路径的相关看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法上岛礁的“占有”与南沙群岛问题[J]. 张卫彬. 法商研究. 2016(05)
[2]中国扩建南海“美济礁”行为的国际法效力研究[J]. 黄炎.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3)
本文编号:3711831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美济礁的自然状况及先占和管辖状况
(一) 美济礁的自然状况是海洋低潮高地
(二) 美济礁由中国先占并一直受中国管辖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低潮高地的规定及菲方的曲意诉求
(一) 《公约》界定了低潮高地的构成要件及作为领海基线起讫点的条件
(二) 菲律宾方面把低潮高地不能先占取得作为仲裁诉求的真实目的
三、从《公约》本身的规定看低潮高地的陆地属性和主权归属
(一) 《公约》界定低潮高地的用语, 表明低潮高地是“陆地区域”
(二) 《公约》明确规定其调整范围仅限于海洋秩序, 表明低潮高地的主权归属不由《公约》调整
(三) 《公约》进一步明确其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一般国际法, 表明低潮高地的主权归属应当依照一般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规则和原则加以判定
(四) 《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表明, 低潮高地主权归属问题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无关
四、国际法的领土先占取得方式可以充分适用于低潮高地
(一) 国际法没有规定先占要以稳定的人类社群定居为条件
(二) 国际法院的判例表明先占并不以持续占有为条件
(三) 不能把低潮高地上的添附说成“人工岛屿”而否定先占
(四) 不能以“地理邻近”为理由否定先占
五、关于低潮高地领土主权争议解决路径的相关看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际法上岛礁的“占有”与南沙群岛问题[J]. 张卫彬. 法商研究. 2016(05)
[2]中国扩建南海“美济礁”行为的国际法效力研究[J]. 黄炎.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3)
本文编号:37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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