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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主体与民用航空公司之间的权利纠纷及法律救济

发布时间:2022-12-10 22:52
  21世纪,人类的航空运输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航空运输的创新与发展,必然要求有相关配套的法律体制来保障。航空运输作为一类较为特殊的运输方式,其最为显著的特点是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国际公法和私法领域的问题。1929年通过的《华沙公约》以及1944年产生的《芝加哥公约》为整个世界航空运输的协调发展制定了统一的法律制度框架。1999年,由国际民航组织主持通过了《蒙特利尔公约》,再次为规范国际航空运输制定了全新的法律框架。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技进步,航空运输被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体所接受,运输规模日益壮大。与此同时,受现有航空技术和运输服务水平的制约,旅客、托运人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是接连不断、官司连连。本文所论述的主要是在航空运输过程中,航空承运人因违约或侵权行为而与旅客、托运人和受害第三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纠纷和当代法律对此类纠纷的救济手段。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章 民事主体与民用航空公司之间权利纠纷的起因
    第一节 航班延误与航线变更引起的权利纠纷
    第二节 货物或行李受损、灭失、运输延迟引起的权利纠纷
    第三节 受伤旅客、特殊旅客对航空公司服务缺陷不满所引起的权利纠纷
    第四节 飞行事故与飞机失事引发的权利纠纷
第二章 立法对两主体之间权利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 航空运输纠纷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对航班延误与航线变更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 货物或行李受损、灭失、运输延迟引起纠纷的处理
    第四节 对旅客“上、下航空器”过程中受伤纠纷的处理
    第五节 空难纠纷的处理
第三章 现行航空法的不足及完善
    第一节 现行航空法律制度的缺陷及不足
    第二节 航空法律制度的完善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后记
导师及作者简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借鉴新公约修订《民用航空法》[J]. 张晓明 ,裴敏 ,赵红.  中国民用航空. 2004(10)
[2]欧盟关于航班拒载取消延误时对旅客补偿的规定[J]. 董念清.  中国民用航空. 2004(07)
[3]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中国的影响[J]. 董念清.  中国民用航空. 2004(01)



本文编号:3717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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