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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海域划界前当事国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21 09:24
  对于未达成最终划界协议的争议海域当事国来说,随着技术的进步与资源需求的增大,对争议海域会有矿产资源开发或地震勘测的需求,但是不论是哪种需求,当事国都应遵循相应的义务。遵循的义务主要体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与第83条第3款中,这两项相同的条款规定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定界限之前应当遵循的两项义务,即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规定的表述为“尽一切努力作出实质性的临时安排”,消极义务规定的表述为“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在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解释与适用及当事国履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时往往会陷入困境,原因在于两项义务在用语表述方面都存在不明确性,导致最终难以确定两项义务的界限。通过对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与临时仲裁庭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它们对于这一问题的态度以及对于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认定的方式。代表性的案例为1998年国际法院的“喀麦隆诉尼日利亚陆地和海洋边界案”、2004年临时仲裁庭的“圭亚那诉苏里南案”以及2017年国际海洋法法庭第23号案例“加纳诉科特迪瓦大西洋划界案”,这三个案件对于分析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相关用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再结合学...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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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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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争议海域划界前当事国义务明确性不足导致的实践困境
    (一)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解释和适用该条款的困境
    (二)当事国履行该条款义务的困境
二、争议海域划界前当事国的积极义务
    (一)对“尽一切努力”的解读
    (二)对“实质性”的解读
    (三)对“临时安排”的解读
三、争议海域划界前当事国的消极义务
    (一)对“不危害或阻碍”的解读
    (二)对“最后协议”的解读
四、对解决我国海域划界争议的启示
    (一)坚持善意谈判,努力达成临时安排
    (二)防止激化矛盾,警惕他国开采动向
结论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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