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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的准据法——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02-21 18:47
  存托凭证作为跨境衍生证券,其准据法的确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总的来说,存托凭证准据法的确定应适用《法律适用法》第39条,而最恰当的做法是适用存托凭证权利实现地的法律,但存托凭证的权利实现地具有复杂性,准据法的确定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存托凭证的物权纠纷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其证券权利纠纷需区分衍生证券权利与基础证券权利,衍生证券权利纠纷应适用我国法律,基础证券权利纠纷需区分股票和债券的不同情形,股票权利中的股东身份权应适用公司属人法,公司法上的股票财产权应适用公司属人法,证券法上的股票财产权应适用股票上市地法,债券权利应适用债券上市地法。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律适用法》第39条的内在逻辑
    (一)《法律适用法》第39条中的逻辑僵局
    (二)逻辑僵局的成因
    (三)逻辑僵局的破解
二、存托凭证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行为的效力
    (一)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行为效力的一般原则
    (二)《存托凭证管理办法》对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的强制性规定
    (三)存托凭证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的行为无效
三、存托凭证权利实现地的确定
    (一)存托凭证的物权实现地
    (二)存托凭证的证券权利实现地
        1. 基础财产为股票的存托凭证权利实现地
        2. 基础财产为债券的存托凭证权利实现地



本文编号:3747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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