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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的法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26 07:22
  仲裁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和当事人的约定,其权力不能超越法律和当事人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各国的立法者对仲裁员的行为施加了限制,而且国际习惯、惯例、公约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广义上说,仲裁员的地位涵盖仲裁过程中其所有权利义务的各个层面,包括仲裁审理、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做出裁决等,在这些问题上仲裁员均享有广泛的权力。仲裁员的职能的主要特点是司法权,从而使得仲裁区别于类似的概念,例如专家程序、调解等。仲裁员拥有司法权的事实引发了司法权理论,根据该理论主权国家允许在其领域内存在受私人管理的司法体系。因此,可以说仲裁员在行使公法职能。而另一种理论强调仲裁具有合同的特点,该理论源自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的存在和持续。该理论的支持者否认国家在仲裁中的控制力,强调仲裁的最大特点在于当事人的意愿。尽管关于仲裁员的地位存在许多不同的理论,但是仲裁员的某些权利、义务仍在世界范围内被大家所接受。仲裁员权利、义务的渊源包括仲裁员指南、仲裁机构的规定与实践、仲裁机构和律师协会的道德准则。 本文运用分析和比较的研究方法,通过对世界各主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各国法律对国际商事仲裁员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各种学说的归纳,...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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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国际商事仲裁员的权利与义务
    1.1 国际商事仲裁员的资格
        1.1.1 法律的一般规定
        1.1.2 当事人的约定
    1.2 仲裁员的指定
        1.2.1 指定仲裁员的方式
        1.2.2 指定仲裁员的限制
    1.3 对仲裁员的异议
        1.3.1 提出异议的理由
        1.3.2 提出异议的程序
    1.4 仲裁员的权利与义务
        1.4.1 仲裁员的权利
        1.4.2 仲裁员的义务
第2章 仲裁员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2.1 国际上关于仲裁员与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理论
        2.1.1 准合同关系说
        2.1.2 合同关系说
        2.1.3 特定身份关系说
    2.2 各国对仲裁员与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规定
        2.2.1 英美法系国家
        2.2.2 大陆法系国家
        2.2.3 阿拉伯国家
        2.2.4 我国对仲裁员与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规定
第3章 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3.1 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论
    3.2 仲裁员民事责任论
    3.3 仲裁员有限民事责任豁免论
    3.4 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
        3.4.1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
        3.4.2 完善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的设想
第4章 仲裁员的刑事责任
    4.1 各国对仲裁员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4.2 我国对仲裁员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4.2.1 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
        4.2.2 刑法修正(六)规定的枉法仲裁罪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谢
研究生履历



本文编号:375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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