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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地规则》对我国《海商法》下适航义务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3-04 00:36
  《极地规则》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基于极地区域特殊的环境及风险,《极地规则》对在极地区域航行船舶的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均通过目的导向的方式进行了特殊的规定。文章以我国《海商法》为基点分析《极地规则》的特殊性,同时讨论对船舶适航义务的认定是否造成一定的影响,以此探究我国在《海商法》的修订过程中应当着眼于何处。在《极地规则》及相关规定并未就西北航道进行定性的前提下,为维护我国在极地区域的航行自由权,应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导向加强与极地沿岸国家的合作,对船舶适航和环保问题达成共识。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极地规则》概述
    (一) 目标导向型规定 (GBS)
    (二) 严格的环保责任
    (三) 意义
二、《极地规则》下的船舶适航——对比我国《海商法》下的适航义务
    (一) 船舶本身适航
    (二) 船员适职
    (三) 谨慎处理
    (四) 船舶适航责任期间
        1. 船舶适航须在极地航行中“保持”
        2. 加拿大要求在西北航道保持适航义务对沿岸国基本权利的影响
三、《极地规则》对我国《海商法》下适航义务的影响及启示
    (一) 适航义务制定的目的及举证责任
    (二) 船舶的污染预防及处理能力应纳入适航义务
    (三) 防污染措施纳入适航义务的影响
四、总结



本文编号:37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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