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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议管辖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18 22:02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通过分析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其所追求的价值,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的协议管辖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方式。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追求的价值
    (一) 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
        1. 程序主体性原则。
        2. 程序选择权。
        3. 处分权原则。
    (二) 协议管辖制度追求的价值
二、我国协议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 立法不统一
    (二) 适用范围过窄
    (三) 可协议选择的法院过少
    (四) 与管辖权转移制度冲突时, 协议管辖可能得不到落实
    (五) 管辖协议成立的形式要件过于严格
    (六) 对国内案件没有区分明示协议管辖与默示协议管辖
三、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方式
    (一) 统一立法体例。
    (二) 扩大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
    (三) 扩大可协议选择的法院的范围。
    (四) 在立法中协调与管辖权转移制度的冲突。
    (五) 放宽协议成立的形式要求。
    (六) 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的对国内案件的默示协议管辖做出规定。



本文编号:376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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