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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主导的投资法庭上诉机制及其对中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借鉴意义

发布时间:2023-04-02 05:08
  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议解决机制长久以来因裁决不一致、忽视东道国主权等问题而遭受质疑。为解决这些问题,欧盟提出对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司法化改革,建立国际投资法庭体系,该体系包含上诉机制,明确规定东道国的规制权并设立高标准的法官行为准则。通过对欧盟投资法庭机制中的上诉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其存在上诉范围与发回重审范围界限不清、上诉法庭成员的选拔方式不明、法官薪酬过低、实践经验参差不齐等不足。在中欧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过程中,可以部分借鉴欧盟主导的投资法庭机制,建立上诉机制,但应在上诉程序中增加磋商机制;同时坚持保留争议双方在上诉机构成员选择上的自主性,并采用双层酬劳机制以确保高水平法官的选任。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投资争议仲裁上诉机制的构想及演变
二、欧盟主导的投资法庭上诉机制
    (一)欧盟主导的国际投资法庭机制的上诉范围
    (二)欧盟主导的国际投资法庭机制中的发回重审机制
    (三)欧盟主导的国际投资法庭上诉机制中的法官选任机制
三、借鉴欧盟主导的国际投资法庭上诉机制,完善中欧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一)在中欧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中应当增设上诉机制
        1. 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中引入上诉机制符合权利与救济的法理
        2. 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中引入上诉机制是对司法进行监督、避免司法者擅断的有力工具
        3. 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中引入上诉机制能够更好地缓和公平与效率司法价值的冲突
    (二)借鉴欧盟投资法庭上诉机制建立中欧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投资争议解决制度
        1. 完善中欧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上诉庭法官选任机制
        2. 完善中欧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上诉程序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78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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