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道国与他国私人投资者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5 00:59
本文以东道国与他国私人投资者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为研究对象,对与之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指出本文针对东道国与他国私人投资者投资争议仲裁,介绍了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的意义,评析了国内外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说明了本文所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所期望达到的目的。 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为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概述。作者基于对投资争议的概括介绍,论述了仲裁在解决上述争议时的优越性,并且初步指出了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的五个特点,从而为下文的内容奠定了基调。 第二章说明了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基础,并进一步论述了其与一般商事仲裁协议的区别。针对主要区别,即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冲突,文章分析了其成因,论述了“保护伞条款”和“folk in the road条款”的效力以及其对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冲突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类型进行总结。 第三章研究作为投资争议仲裁事项,即“投资”。作者在分析学者对“投资”一词看法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投资立法和仲裁实践,指出“投资”含义和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扩大化的趋势、原因及表现。 第四章研究投资争议仲裁主体,作者...
【文章页数】:7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概述
第一节 国际投资争议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含义及分类
二、国际投资争议
第二节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
一、仲裁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上的优势
二、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
三、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特点
(一)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基础的复杂性
(二)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的扩大化
(三)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的判定标准自成一体
(四)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中的许多问题具有不确定性,有待仲裁实践逐渐加以完善和发展
(五)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相关问题的新颖性
第二章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基础与管辖权冲突
第一节 仲裁协议与仲裁庭管辖权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二、仲裁协议是仲裁庭管辖权的基础
第二节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基础及其特点
一、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的基础
(一) 投资条约中约定“中心”管辖权
(二) 投资者与东道国签订的投资协议
(三) 国内法约定“中心”管辖权
二、投资争议仲裁与一般商事仲裁管辖权基础的区别
(一) 投资者意思自治性在投资条约中的体现
(二)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冲突
第三节 与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冲突相关的条款
一、授权性条款——“保护伞条款”
(一) “保护伞条款”的出现和发展
(二) 学术界对“保护伞条款”看法
(三) 仲裁实践
(四) 小结
二、限制性条款——“folk in the road 条款”
(一) “folk in the road 条款”
(二) 仲裁实践
(三) 小结
三、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类型总结
(一) 对于因东道国违反投资条约义务而提起的请求
(二) 对于因东道国违反投资协议义务而提起的请求
第三章 投资争议仲裁的事项——投资
第一节 “中心”对“投资”的理解
一、《公约》对投资的界定
(一) 《公约》文本没有对投资做出界定
(二) “中心”对投资有独立的认定标准
二、“中心”判断投资的标准
(一) 时间的延续性
(二) 经济行为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实质贡献
(三) 收益与风险
(四) 实质性的投入
(五) 小结
第二节 “投资”含义扩大化
一、投资含义扩大化的直接原因是国际投资立法
二、投资含义扩大化在投资主体上的体现
(一) 投资主体的复杂性
(二) 投资主体方面投资含义扩大的三个表现
(三) 投资主体方面投资含义扩大化所带来的问题
三、投资含义扩大化在投资客体上的体现
(一) 合同权利在早期不被视为投资
(二) 仲裁实践中合同权利被作为投资的情况
(三) 合同权利作为“投资”的影响
四、投资含义扩大化在投资不同阶段上的体现
(一) “中心”的仲裁实践
(二) 对“中心”仲裁实践的进一步分析
(三) 对投资设立前投入的重新审视
第四章 投资争议仲裁的主体
第一节 东道国与东道国下属实体
一、缔约国的认定
(一) 东道国签署投资条约并不意味着将受其约束
(二) 投资条约项下可仲裁的争议存在地域或争议类型等限制
(三) 缔约之前的投资和投资争议
二、缔约国下属实体
(一) 《公约》关于缔约国下属实体的规定
(二) 仲裁实践
(三) 对东道国下属实体的分析
第二节 投资者的国籍
一、国籍在传统国际法和国际投资领域的意义
二、国际投资领域判断国籍所应适用的法律
(一) 传统国际法领域判定国籍时适用的法律
(二) 国际投资领域判断国籍适用的法律
三、自然人国籍和实际联系原则
(一) 传统国际法对自然人国籍的认定
(二) 投资争议仲裁中的自然人国籍
四、法人的国籍——形式标准
(一) 传统国际法对法人的国籍看法
(二) 《公约》对法人国籍的认定
(三) 《公约》以外其他投资条约中对法人国籍的规定
第五章 与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相关的两个问题
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条款与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对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的影响
二、投资条约中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
(一) 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
(二) 采用列举的方式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
(三) 采用概括的方式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
三、仲裁实践中对以上几种立法表述的处理和认识
(一) 将最惠国待遇条款无条件地适用于投资争议解决
(二) 仲裁庭对具体词语含义加以分析,认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
(三) 对以非穷尽性的方式概括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仲裁实践中具有较大争议
四、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相关理论
(一) 同类原则
(二)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例外
五、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议解决事项上的适用
(一)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投资争议解决事项应当由投资条约加以规定
(二)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投资争议解决事项的例外
第二节 投资争议仲裁的合并
一、问题的提出——投资争议仲裁裁决的一致性
(一) Lauder/CME 案件
(二) 投资争议仲裁裁决不一致的产生原因
二、一般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做法
(一) 多方当事人争议与仲裁
(二) 多方当事人仲裁的依据
三、投资争议仲裁的合并
(一) 立法实践
(二) 仲裁实践
(三) 投资争议仲裁合并的特点
结语
参考文献
附件
致谢
本文编号:3782402
【文章页数】:7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概述
第一节 国际投资争议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含义及分类
二、国际投资争议
第二节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
一、仲裁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上的优势
二、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
三、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的特点
(一)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基础的复杂性
(二)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的扩大化
(三)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的判定标准自成一体
(四)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中的许多问题具有不确定性,有待仲裁实践逐渐加以完善和发展
(五)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相关问题的新颖性
第二章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基础与管辖权冲突
第一节 仲裁协议与仲裁庭管辖权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二、仲裁协议是仲裁庭管辖权的基础
第二节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基础及其特点
一、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的基础
(一) 投资条约中约定“中心”管辖权
(二) 投资者与东道国签订的投资协议
(三) 国内法约定“中心”管辖权
二、投资争议仲裁与一般商事仲裁管辖权基础的区别
(一) 投资者意思自治性在投资条约中的体现
(二) 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冲突
第三节 与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冲突相关的条款
一、授权性条款——“保护伞条款”
(一) “保护伞条款”的出现和发展
(二) 学术界对“保护伞条款”看法
(三) 仲裁实践
(四) 小结
二、限制性条款——“folk in the road 条款”
(一) “folk in the road 条款”
(二) 仲裁实践
(三) 小结
三、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类型总结
(一) 对于因东道国违反投资条约义务而提起的请求
(二) 对于因东道国违反投资协议义务而提起的请求
第三章 投资争议仲裁的事项——投资
第一节 “中心”对“投资”的理解
一、《公约》对投资的界定
(一) 《公约》文本没有对投资做出界定
(二) “中心”对投资有独立的认定标准
二、“中心”判断投资的标准
(一) 时间的延续性
(二) 经济行为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实质贡献
(三) 收益与风险
(四) 实质性的投入
(五) 小结
第二节 “投资”含义扩大化
一、投资含义扩大化的直接原因是国际投资立法
二、投资含义扩大化在投资主体上的体现
(一) 投资主体的复杂性
(二) 投资主体方面投资含义扩大的三个表现
(三) 投资主体方面投资含义扩大化所带来的问题
三、投资含义扩大化在投资客体上的体现
(一) 合同权利在早期不被视为投资
(二) 仲裁实践中合同权利被作为投资的情况
(三) 合同权利作为“投资”的影响
四、投资含义扩大化在投资不同阶段上的体现
(一) “中心”的仲裁实践
(二) 对“中心”仲裁实践的进一步分析
(三) 对投资设立前投入的重新审视
第四章 投资争议仲裁的主体
第一节 东道国与东道国下属实体
一、缔约国的认定
(一) 东道国签署投资条约并不意味着将受其约束
(二) 投资条约项下可仲裁的争议存在地域或争议类型等限制
(三) 缔约之前的投资和投资争议
二、缔约国下属实体
(一) 《公约》关于缔约国下属实体的规定
(二) 仲裁实践
(三) 对东道国下属实体的分析
第二节 投资者的国籍
一、国籍在传统国际法和国际投资领域的意义
二、国际投资领域判断国籍所应适用的法律
(一) 传统国际法领域判定国籍时适用的法律
(二) 国际投资领域判断国籍适用的法律
三、自然人国籍和实际联系原则
(一) 传统国际法对自然人国籍的认定
(二) 投资争议仲裁中的自然人国籍
四、法人的国籍——形式标准
(一) 传统国际法对法人的国籍看法
(二) 《公约》对法人国籍的认定
(三) 《公约》以外其他投资条约中对法人国籍的规定
第五章 与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相关的两个问题
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条款与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对投资争议仲裁管辖权的影响
二、投资条约中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
(一) 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
(二) 采用列举的方式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
(三) 采用概括的方式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
三、仲裁实践中对以上几种立法表述的处理和认识
(一) 将最惠国待遇条款无条件地适用于投资争议解决
(二) 仲裁庭对具体词语含义加以分析,认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
(三) 对以非穷尽性的方式概括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仲裁实践中具有较大争议
四、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相关理论
(一) 同类原则
(二)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例外
五、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议解决事项上的适用
(一)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投资争议解决事项应当由投资条约加以规定
(二)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投资争议解决事项的例外
第二节 投资争议仲裁的合并
一、问题的提出——投资争议仲裁裁决的一致性
(一) Lauder/CME 案件
(二) 投资争议仲裁裁决不一致的产生原因
二、一般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做法
(一) 多方当事人争议与仲裁
(二) 多方当事人仲裁的依据
三、投资争议仲裁的合并
(一) 立法实践
(二) 仲裁实践
(三) 投资争议仲裁合并的特点
结语
参考文献
附件
致谢
本文编号:378240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7824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