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倾销应诉中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及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23-04-21 21:48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中成员国的提议,后来被WTO反倾销规则所采纳,规定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值计算。进而,欧美等国各自出台所谓“市场经济标准”以及“替代国”和“类比国”制度来计算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价值。中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同意其他的缔约国在15年内继续对中国以非市场经济看待,对中国的受控倾销的产品采用非市场经济待遇。 欧美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及其相关做法带有明显的政治歧视及冷战思维,不仅违反了WTO 公平竞争、非歧视等基本原则,还歪曲了反倾销规则,缺少法理基础,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本质。“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使我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不仅导致极高败诉率,还在很大程度上恶化了中国企业出口的国际环境,使我国商品出口遭到众多国家的“围追堵截”,给中国开拓国际市场带来了极为严重的阻碍。不仅如此,它还意味着外国对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成果和发展的否认,从而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 在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以及应对国外反倾销策略上,可以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中介...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一、 非市场经济地位(NonMarket Economy Status)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内容
二、 美国和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及相关做法
(一) 美国和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
1 、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六条标准
2 、欧盟的市场经济国家五条标准
(二) 美国和欧盟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计算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
1 、美国的“替代国”(Surrogate Country)方法。
2 、欧盟的“类比国”(Analogue Country)方法。
三、 对美国及欧盟市场经济标准及产品价值计算方法的评价
(一) 非市场经济条款存在严重政治歧视,具有明显的冷战思维色彩;
(二) 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违反了WTO 公平竞争、非歧视等基本原则;
(三) 非市场经济条款歪曲WTO反倾销规则相关规定,缺少法理基础;
(四) 非市场经济条款无视相关国家在市场化实践中发生的重大变化而一成不变,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本质;
(五) “替代国”和“类比国”制度违反了法律行为的可遇见性和法律制度的严肃性,不符合现代法理学及理法的基本精神。
四、 反倾销应诉中,“非市场经济地位”给中国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 非市场经济地位使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导致极高的败诉率,成为我国企业出口的“拦路虎”。
(二) 恶化了中国企业出口的国际环境,使我国商品出口遭到众多国家的“围追堵截”,给中国开拓国际市场带来了极为严重的阻碍。
(三) “非市场经济地位”客观上刺激更多WTO成员对我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不仅打击了我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形成恶性循环,还阻碍了中国企业参与和融入世界贸易和国际经济的步伐。
(四) 外国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否认,也意味着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果和发展的否认,从而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
五、 世界各国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与分析
(一) 中国与欧盟和美国等国家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谈判进展
(二) 目前已经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
六、 中国在反倾销应诉,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应采取的应对策略
(一) 中央政府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方面,可以“内外出击”,在宏观的影响深远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健全方面和外交领域加大交涉力度;
(二) 在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层面上,可以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及服务方面的优势,加强对行业内部及出口企业的服务,组织企业积极应诉,帮助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1 、行业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应该提高自身凝聚力,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出口企业的竞争,规范出口经营秩序,促使出口有序增长,从源头上遏止低价竞销。
2 、行业商协会可以在反倾销应对工作中发挥预警、协调、服务作用,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组织本行业企业反倾销应诉,为企业的反倾销工作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在包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在内的各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
(三) 在企业层面上,企业是反倾销应诉主体,应该依法规范公司行为,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对外积极应诉,利用WTO规则维护合法权益
1 、企业要转变经营观念,树立正确的竞争理念。
2 、在遭受反倾销时,企业应当积极应诉,只有应诉,才有胜诉的可能。
3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要注意时刻关注形势发展,积极了解信息。
4 、企业应该注重平时积累,切忌临阵磨枪。
七、 总结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796308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一、 非市场经济地位(NonMarket Economy Status)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 《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内容
二、 美国和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及相关做法
(一) 美国和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
1 、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六条标准
2 、欧盟的市场经济国家五条标准
(二) 美国和欧盟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计算产品正常价值的方法
1 、美国的“替代国”(Surrogate Country)方法。
2 、欧盟的“类比国”(Analogue Country)方法。
三、 对美国及欧盟市场经济标准及产品价值计算方法的评价
(一) 非市场经济条款存在严重政治歧视,具有明显的冷战思维色彩;
(二) 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违反了WTO 公平竞争、非歧视等基本原则;
(三) 非市场经济条款歪曲WTO反倾销规则相关规定,缺少法理基础;
(四) 非市场经济条款无视相关国家在市场化实践中发生的重大变化而一成不变,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本质;
(五) “替代国”和“类比国”制度违反了法律行为的可遇见性和法律制度的严肃性,不符合现代法理学及理法的基本精神。
四、 反倾销应诉中,“非市场经济地位”给中国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 非市场经济地位使我国的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导致极高的败诉率,成为我国企业出口的“拦路虎”。
(二) 恶化了中国企业出口的国际环境,使我国商品出口遭到众多国家的“围追堵截”,给中国开拓国际市场带来了极为严重的阻碍。
(三) “非市场经济地位”客观上刺激更多WTO成员对我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不仅打击了我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形成恶性循环,还阻碍了中国企业参与和融入世界贸易和国际经济的步伐。
(四) 外国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否认,也意味着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果和发展的否认,从而影响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
五、 世界各国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与分析
(一) 中国与欧盟和美国等国家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谈判进展
(二) 目前已经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
六、 中国在反倾销应诉,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应采取的应对策略
(一) 中央政府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方面,可以“内外出击”,在宏观的影响深远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健全方面和外交领域加大交涉力度;
(二) 在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层面上,可以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及服务方面的优势,加强对行业内部及出口企业的服务,组织企业积极应诉,帮助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1 、行业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应该提高自身凝聚力,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出口企业的竞争,规范出口经营秩序,促使出口有序增长,从源头上遏止低价竞销。
2 、行业商协会可以在反倾销应对工作中发挥预警、协调、服务作用,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组织本行业企业反倾销应诉,为企业的反倾销工作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在包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在内的各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
(三) 在企业层面上,企业是反倾销应诉主体,应该依法规范公司行为,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对外积极应诉,利用WTO规则维护合法权益
1 、企业要转变经营观念,树立正确的竞争理念。
2 、在遭受反倾销时,企业应当积极应诉,只有应诉,才有胜诉的可能。
3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要注意时刻关注形势发展,积极了解信息。
4 、企业应该注重平时积累,切忌临阵磨枪。
七、 总结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79630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7963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