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垄断性并购的认定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28 21:54
跨国并购指一国投资者将其所有的或者由其实际控制的资本,以收购、兼并或新设合并的方式在另一个国家进行的投资活动。近年来,我国外资并购有如潮水。据介绍,目前中国啤酒企业和市场已被国际啤酒巨头基本瓜分,大型超市的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尤其是全球最大的机械设备制造商美国卡特彼勒公司对中国机械制造行业的几大龙头企业实施一网打尽式的并购计划,美国凯雷收购徐工,德国舍弗勒并购洛阳轴承,法国SBE并购苏泊尔等系列外资并购,都以抢占国内相关行业控制权为目标,已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并由此引发关于经济和产业安全的广泛讨论。在2006年3月4日召开的政协经济组联席会上,面对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时任国家统计局局长的李德水指出,自2000年以来,跨国公司直接并购中国企业,尤其是行业龙头企业的案例开始逐步增多,外资已经不再满足于合资与参股,谋求企业控制权的欲望开始逐步显露。一些跨国公司的目标是必须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未来预期年收益率必须高于15%,这三条目前正在成为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并购活动的基本要求。如果听凭发展,将十分危险。 作为一个刚刚兴起但是发展潜力巨大的跨国并购市场,中国在跨国并购反垄断法律方...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前言
第一章 跨国垄断性并购的法律界定
一、并购的界定
(一) 词典里“并购”的含义
(二) 各国法律中对“并购”的界定
二、跨国并购与外资并购含义辨析
(一) 跨国并购的含义
(二) 跨国并购与外资并购
三、垄断性并购的认定
(一) 并购与垄断的关系
(二) 跨国垄断性并购的认定
第二章 美国与欧共体对跨国垄断性并购规制的立法与模式
一、立法概况
(一) 美国
(二) 欧共体
二、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模式—从严厉到宽容
(一) 美国是结构主义控制模式的典型代表
(二) 欧共体是行为主义控制模式的代表
(三) 严厉与宽容的结合
第三章 美国与欧共体对跨国垄断性并购的认定标准分析
一、认定垄断性并购的实质标准
(一) 美国的“实质减少竞争”标准(the SLC Test:the Substantial Lessening of Competition)
(二) 欧共体并购控制法的“严重妨碍有效竞争(Significant Impediment to Effective Competition,SIEC)”标准
二、认定跨国垄断性并购的三个条件
(一) 界定相关市场
(二) 界定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
(三) 市场进入壁垒等其他因素
三、垄断性并购的豁免
第四章 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制外资垄断性并购的现行规则及设想
一、现行规则的实体分析
(一)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有关内容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有关并购的规定
二、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设想
(一) 立法模式的选择——内外统一的模式
(二) 认定外资垄断性并购的实质标准选择——实质减少竞争标准的借鉴
(三) 采纳行为主义的控制模式
(四) 从两方面考察相关市场的界定
(五) 外资并购豁免制度的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04554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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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
第一章 跨国垄断性并购的法律界定
一、并购的界定
(一) 词典里“并购”的含义
(二) 各国法律中对“并购”的界定
二、跨国并购与外资并购含义辨析
(一) 跨国并购的含义
(二) 跨国并购与外资并购
三、垄断性并购的认定
(一) 并购与垄断的关系
(二) 跨国垄断性并购的认定
第二章 美国与欧共体对跨国垄断性并购规制的立法与模式
一、立法概况
(一) 美国
(二) 欧共体
二、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模式—从严厉到宽容
(一) 美国是结构主义控制模式的典型代表
(二) 欧共体是行为主义控制模式的代表
(三) 严厉与宽容的结合
第三章 美国与欧共体对跨国垄断性并购的认定标准分析
一、认定垄断性并购的实质标准
(一) 美国的“实质减少竞争”标准(the SLC Test:the Substantial Lessening of Competition)
(二) 欧共体并购控制法的“严重妨碍有效竞争(Significant Impediment to Effective Competition,SIEC)”标准
二、认定跨国垄断性并购的三个条件
(一) 界定相关市场
(二) 界定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
(三) 市场进入壁垒等其他因素
三、垄断性并购的豁免
第四章 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制外资垄断性并购的现行规则及设想
一、现行规则的实体分析
(一)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有关内容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有关并购的规定
二、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设想
(一) 立法模式的选择——内外统一的模式
(二) 认定外资垄断性并购的实质标准选择——实质减少竞争标准的借鉴
(三) 采纳行为主义的控制模式
(四) 从两方面考察相关市场的界定
(五) 外资并购豁免制度的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0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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