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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专属经济区涉外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

发布时间:2023-05-11 00:31
  专属经济区内涉外船舶碰撞引发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兼具国内法与国际法属性。专属经济区介于领海与公海之间,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我国"领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2款、第97条第1款将船舶碰撞刑事管辖属人原则引入专属经济区制度,但没有厘清具体适用条件。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的存在表明公约上述规定具有限定性,不足以排除沿海国依据国内法主张属地管辖权。在专属经济区船舶碰撞事故中,船旗国管辖权应当建立在真实联系基础上。依据《刑法》寻求我国专属经济区涉外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时,应当肯定《刑法》在专属经济区的空间效力,并且将"真正联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适用属地管辖的连接点,补强沿海国属地管辖,避免无限度适用《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专属经济区涉外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的法律构成
    (一)《公约》第58条第2款、第97条第1款的规定
    (二)《刑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二、专属经济区涉外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的法律困境
    (一)“领域”在海上刑事管辖中的延展性不足
    (二)《公约》第58条第2款缺少作准解释
    (三)《公约》与《刑法》之间的潜在冲突
三、专属经济区涉外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的理性化分配
    (一)以真实联系作为适用属人管辖的前提条件
    (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补强属地管辖
四、结 论



本文编号:3813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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