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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发布时间:2023-05-13 12:11
  我国目前对于涉外商事仲裁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均已步入一个新的阶段,进入了一个更高层次。本文在其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涉外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提出了几点作者自己的观点和构想。 本文的主要内容:首先对有关涉外仲裁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作一说明,如涉外商事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关系问题,法院与仲裁机构对仲裁涉外性的认定标准,司法监督的性质,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司法监督的单轨制与双轨制模式,司法监督权的国际分配问题等。这几个基本理论是涉外商事仲裁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是学者争议较多的地方,作者在这些问题上对其他学者的观点或补充,或驳斥,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本文第二部分到第六部分,作者主要根据施米托夫对涉外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分类方法,分别进行了论述。施米托夫根据司法监督的性质把涉外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对仲裁是否遵守了自然正义原则以及仲裁协议进行的司法监督;第二类是法院对仲裁裁决所依据的法律与事实依据进行的司法监督。 考虑到文章的篇幅问题以及为了文章结构均衡,本文在对上述两类不同性质的司法监督进行论述时,具体分化为若干部分,第二部分对仲裁自然...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第一部分 关于涉外仲裁司法监督几个基本理论的争议
    一、涉外商事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关系
    二、法院与仲裁机构对仲裁涉外性的认定标准
        (一) 传统的观点
        (二) 对涉外标准的新认识
    三、法院司法监督的性质—干预和协助
    四、对涉外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
    五、司法监督的模式
    六、司法监督权的国际分配—利益监督论
第二部分 对仲裁的自然正义性的司法监督
    一、两类司法监督
    二、对仲裁的自然正义性的司法监督
        (一) 国际上的司法实践
        (二) 我国的司法实践及存在问题
第三部分 对仲裁协议的司法监督
    一、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司法监督
        (一) 国际实践
        (二) 我国的规定
        (三) 改进与发展
    二、对争议可仲裁性的监督
        (一) 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客观标准与国际实践
        (二) 我国的规定及评析
    三、对仲裁协议其他方面的司法监督
        (一) 有关国家的其他规定
        (二) 我国的规定及存在问题
    四、小结
第四部分 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
    一、世界各国不同的司法监督模式
        (一) 禁止审查
        (二) 准许审查
        (三) 折衷性规定
    二、第四种监督模式的的构想
        (一) 第二类司法审查的本质问题
        (二) 各国司法监督模式的弊端
        (三) 第四种司法监督模式
    三、我国的法律规定及未来趋势
        (一) 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二) 第二类司法监督的未来趋向
第五部分 对仲裁员的司法监督
    一、国际上通行做法
    二、我国的相关规定
    三、对仲裁员监督机制的构想
第六部分 对仲裁程序的司法监督
    一、对仲裁程序的司法审查
        (一) 违反正当程序
        (二)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二、仲裁程序中法院的协助作用
        (一) 获得证据方面
        (二) 临时保全问题
第七部分 总结



本文编号:3815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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