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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BIT在港澳特区的适用问题——以“谢业深案”和“世能案”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05-14 03:04
  高度自治的港澳特区享有一定的对外缔约权,由此产生了中央政府和港澳特区平行行使对外缔约权的情况。依据中国国内法相关规定,中央政府对外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下简称"中外BIT")不应当然适用于港澳特区,除非有特别规定。然而,香港"谢业深案"和澳门"世能案"中的仲裁庭忽视中国国内法,认定案件中的中外BIT适用于特区。其争议直接体现在对BIT的适用对象、"条约边界移动"、"关键日期"、"嗣后协定"等有关条约解释的问题。从国内层面来看,折射出中外BIT文本未明确对特区的具体适用,以及中国关于国际条约的适用缺乏统一标准;从国际层面来看,原因在于国际投资仲裁庭倾向保护投资者,优先适用国际法。这引发了一系列有关中外BIT在港澳特区适用的思考,须结合具体国情和国际现状,重新审视中外BIT的适用规则。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提出
2 国际条约在港澳特区适用的基本制度
    2.1 港澳特区的对外缔约权
    2.2 国际条约在港澳特区的适用规则
3“谢业深案”和“世能案”带来的司法实践冲击
    3.1 案情简介
        3.1.1“谢业深案”
        3.1.2“世能案”
    3.2 争议分析
        3.2.1“谢业深案”
        3.2.2“世能案”
    3.3 成因探索
        3.3.1 直接原因是中外BIT文本没有明确是否适用于港澳特区
        3.3.2 中国关于国际条约的适用缺少统一标准
        3.3.3 中国关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缺少宪法性规范
        3.3.4 国际投资仲裁庭优先适用国际法规则
4 中外BIT在港澳特区适用的思考
    4.1 中外BIT的空间适用效力
    4.2 中外BIT的解释
        4.2.1 解释顺序和方法
        4.2.2 第三方的解释权
        4.2.3 对投资者的保护
    4.3 重新审视中外BIT适用的国内法规定
5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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