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权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28 04:12
证券间接持有模式已经为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所采用。在这种间接持有的模式下,投资者证券权益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有的国家以传统的共有、信托等理念来描述间接持有体制下投资者证券权益的性质,而有的国家则另辟蹊径,进行立法上的创新,以“证券权益”的概念加以诠释。不管是传统的理念还是创新的方法,都体现了间接持有人法律权利优先的法律原则,排除了纯粹契约性权利界定下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风险。① 证券间接持有模式下投资者权利法律性质的变化,使传统冲突法规则面临适用上的困境,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势必影响整个跨国证券交易体制的运作。“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 PRIMA)作为最新法律适用方法,克服了传统法律选择规则的弊端,是物之所在地法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已经为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关于经由中间人持有的证券有关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所采纳。其符合法律选择方法应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内在价值追求。PRIMA原则,是迄今最为成熟的冲突法方法。 我国已经采用了证券的间接持有模式,但直接持有模式仍占据着主导地位。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可以预言间接持有体制终将替代直接持有体制而占据主导地位。目前我国立法对...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间接持有体制下投资者证券权益的法律性质
(一) 间接持有体制的基本架构
(二) 间接持有体制下投资者证券权益的法律性质
1. 纯粹的契约性权利
2. 共有权
3. 信托所有权
4. 证券权益( security entitlement)
(三) 小结
二、传统法律选择规则的适用分析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传统法律选择规则的适用分析
(三) “透视”理论
三、“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原则
(一) PRIMA 原则的理论基础
1. 物之所在地法的创新适用
2. 信托理论基础
3. 从行为地法的角度
4. 从契约性请求权的角度
(二) PRIMA 原则的立法实践
(三) PRIMA 原则的实践应用
1. “相关中间人”之界定
2. “相关中间人”所在地的确定
3. “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四、我国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权益法律适用立法的完善
(一) 我国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权益法律适用立法的现状
1. 我国证券持有体制的现状
2. 我国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权益法律适用立法的现状
(二) 完善我国间接持有制下证券权益法律适用立法的一些想法
1. 确立证券间接持有的法律地位
2. 修订证券法,引入PRIMA 原则
3. 加强对《海牙公约》的研究,待时机成熟之时加入
4. 重视《罗马公约》,或借鉴或批准
五、结论
参考文献
相关网站
致谢
本文编号:3835957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间接持有体制下投资者证券权益的法律性质
(一) 间接持有体制的基本架构
(二) 间接持有体制下投资者证券权益的法律性质
1. 纯粹的契约性权利
2. 共有权
3. 信托所有权
4. 证券权益( security entitlement)
(三) 小结
二、传统法律选择规则的适用分析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传统法律选择规则的适用分析
(三) “透视”理论
三、“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原则
(一) PRIMA 原则的理论基础
1. 物之所在地法的创新适用
2. 信托理论基础
3. 从行为地法的角度
4. 从契约性请求权的角度
(二) PRIMA 原则的立法实践
(三) PRIMA 原则的实践应用
1. “相关中间人”之界定
2. “相关中间人”所在地的确定
3. “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四、我国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权益法律适用立法的完善
(一) 我国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权益法律适用立法的现状
1. 我国证券持有体制的现状
2. 我国间接持有体制下证券权益法律适用立法的现状
(二) 完善我国间接持有制下证券权益法律适用立法的一些想法
1. 确立证券间接持有的法律地位
2. 修订证券法,引入PRIMA 原则
3. 加强对《海牙公约》的研究,待时机成熟之时加入
4. 重视《罗马公约》,或借鉴或批准
五、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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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文编号:383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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