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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中的公共秩序因素

发布时间:2023-10-19 18:42
  国际商事仲裁是当今国际商事领域最主要的争议解决方法之一,它以其灵活性、专业性、自主性得到了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青睐。然而,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有赖于其裁决能否得到各国法院的承认和实际执行。1958年《纽约公约》明确将违反公共秩序作为执行地国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之一,这样,公共秩序保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但是,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发展,公共秩序这种抗辩理由的适用范围日益受到限制,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将公共秩序分为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并且一般是当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实质上违反了国际公共秩序时才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我国也应当参考国际上的先进做法,以积极而审慎的态度对待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引言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公共秩序
    (一) 公共秩序的内涵界定及理论发展
    (二) 违背公共秩序的具体情形
    (三) 公共秩序因素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
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中公共秩序的国际趋势
    (一) 国外司法判例对公共秩序的狭义解释
    (二) 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中公共秩序的国际趋同化
三、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中公共秩序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
    (一) 立法现状及缺陷
    (二) 完善建议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
Abstract
后记
导师及作者简介



本文编号:3855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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