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刑事法院的正义模式
发布时间:2023-11-10 19:28
某种国际刑事审判制度的生命力,取决于其对国际公认正义尺度的遵行和被国际社会接受的程度。因此,对于尝试以国际刑事法院来执行国际正义的努力来说,关于法律正义的观念和实践中的把握,就显得至关重要。 当今大多数国家国内刑法及司法实践中的正义要素,逐渐被接受成为国际刑法准则的一部分。同时,不断发展的国际法原则和冷战后的国际形势,也要求和推动了一些刑法手段的进步,以增进国际合作,惩处国际犯罪,保护人类权益。 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化努力,试图以执行国际刑法的方式,令抽象的正义价值观得到物化。 国际刑事法院的创立并运行,受益于国际刑法的当代成就和前代类似法庭的经验教训。它被认为具有某种里程碑意义,有望结束国际刑法中有罪难罚的现象,但也对国家主权和传统国际法的某些方面提出了挑战。 从目前对国际刑事法院运作规则的讨论看,争议焦点在于,其设计和实施的运行模式如何与国家司法主权和联合国的职权达成和谐的协作关系。 国际刑事法院要成为执行正义的有效模式,就要建立一种双重机制:既尊重国家主权,又严肃追究国际罪行,并力图谨慎地排除各方对自身公正性的怀疑。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中,这是一...
【文章页数】:6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国际刑法的正义价值
(一) 引自法律渊源的正义性
1.平等要素
2.公平要素
3.正当要素
(二) 正义价值的人权法参照
1.刑法与人权的对立
2.人权法与国际刑法的统一
(三) 国际刑法司法化的正义性
1.国际刑法的内涵空缺
2.物化正义价值观的契机
3.政治与主权意识的阻力
二、机构设置的正义模式
(一) 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先驱
1.《凡尔赛条约》前后的军事法庭
2.纽伦堡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1) 特定条件下的成功
(2) 历史的局限性
(二) 与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并存的执行模式
1.间接执行模式的局限
(1) 义务来源的约束性
(2) 国内法之间的区别
(3) 国家政治因素影响
2.特设国际法庭使命的终结
(1) 安理会决议设立法庭的疑问
(2) 起诉单向性招致的批评
(三) 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机构设置
1.常设执行机构的时代精神
(1) 全球治理理论的启发
(2) 区域刑法一体化的催化
2.司法化与公共意志的融合
(1) 普遍意志与法理权威
(2) 公约形式的历史作用
3.《罗马规约》司法化模式的弱点
三、内部运行的正义模式
(一) 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述与进步
1.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完善
(1) 着重充实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
(2) 排斥“国家刑事责任”
2.受害者获得赔偿权利
(1) 信托基金制度的确立
(2) 信托基金的经费性质
(二) 法官、检察官的权力与品格
1.检察官的“特权”与制约
(1) 检察官的权力范围
(2) 检察官权力的权衡与模式借鉴——审检合署、警检一体、预审分庭
2.检察官与法官的正义品格
(1) 积极方式:《规约》规定的品格
(2) 消极方式:缔约国制约司法权力
四、外部运行的正义模式
(一) 与国家司法主权的关系
1.补充性原则的确立与正义性优势
(1) 一罪不二审
(2) 尊重国际司法主权
(3) 缔约国愿望
(4) 对国家的鞭策
(5) 可操作性优势
2.补充性原则的规则性缺陷
(1) 关于执行正义的有效性——主观干扰、政治干扰、免刑假释
(2) 关于执行正义的合法性——条约相对性、第三国义务、普遍管辖权
(二) 与联合国权力系统的关系
1.与联合国安理会的特定关系
(1) 安理会权力延伸产生正义性问题
(2) 国际刑事法院需要独特模式
(3) 协调大国政治的最终妥协
2.与联合国系统的总体关系
(1) 平等原则
(2) 互相协调原则
(3) 财政支持原则
(4) 互派代表原则
结论
参考资料
附录
本文编号:3862171
【文章页数】:6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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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国际刑法的正义价值
(一) 引自法律渊源的正义性
1.平等要素
2.公平要素
3.正当要素
(二) 正义价值的人权法参照
1.刑法与人权的对立
2.人权法与国际刑法的统一
(三) 国际刑法司法化的正义性
1.国际刑法的内涵空缺
2.物化正义价值观的契机
3.政治与主权意识的阻力
二、机构设置的正义模式
(一) 国际刑事审判机构的先驱
1.《凡尔赛条约》前后的军事法庭
2.纽伦堡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1) 特定条件下的成功
(2) 历史的局限性
(二) 与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并存的执行模式
1.间接执行模式的局限
(1) 义务来源的约束性
(2) 国内法之间的区别
(3) 国家政治因素影响
2.特设国际法庭使命的终结
(1) 安理会决议设立法庭的疑问
(2) 起诉单向性招致的批评
(三) 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机构设置
1.常设执行机构的时代精神
(1) 全球治理理论的启发
(2) 区域刑法一体化的催化
2.司法化与公共意志的融合
(1) 普遍意志与法理权威
(2) 公约形式的历史作用
3.《罗马规约》司法化模式的弱点
三、内部运行的正义模式
(一) 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述与进步
1.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完善
(1) 着重充实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
(2) 排斥“国家刑事责任”
2.受害者获得赔偿权利
(1) 信托基金制度的确立
(2) 信托基金的经费性质
(二) 法官、检察官的权力与品格
1.检察官的“特权”与制约
(1) 检察官的权力范围
(2) 检察官权力的权衡与模式借鉴——审检合署、警检一体、预审分庭
2.检察官与法官的正义品格
(1) 积极方式:《规约》规定的品格
(2) 消极方式:缔约国制约司法权力
四、外部运行的正义模式
(一) 与国家司法主权的关系
1.补充性原则的确立与正义性优势
(1) 一罪不二审
(2) 尊重国际司法主权
(3) 缔约国愿望
(4) 对国家的鞭策
(5) 可操作性优势
2.补充性原则的规则性缺陷
(1) 关于执行正义的有效性——主观干扰、政治干扰、免刑假释
(2) 关于执行正义的合法性——条约相对性、第三国义务、普遍管辖权
(二) 与联合国权力系统的关系
1.与联合国安理会的特定关系
(1) 安理会权力延伸产生正义性问题
(2) 国际刑事法院需要独特模式
(3) 协调大国政治的最终妥协
2.与联合国系统的总体关系
(1) 平等原则
(2) 互相协调原则
(3) 财政支持原则
(4) 互派代表原则
结论
参考资料
附录
本文编号:386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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