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4-02-01 11:34
次贷危机以后,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成为所有主要经济体金融监管和立法的主旋律。新形势、新常态下,我国金融监体系能否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目标,是摆在金融监管者和立法者面前的重要挑战。我国传统金融监管体系所奉行的“分业监管”理念已经跟不上新时代金融行业发展、变化和创新的速度,“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逐渐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指导思想。但是从观念的转变到实体的变革还有很长的距离,早在2011年《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框架就已经在国内立法,但直至2018年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依然没能在新框架的基础上运行。本文通过《巴塞尔协议Ⅲ》对金融危机的经验总结,归纳借鉴其监管理念、工具和手段,并分析国内金融监管实例后认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在宏观上存在改革路径不明确、体制整合不彻底、立法司法权属不清晰等问题,金融监管工具和立法技术与先进金融监管体系相比也存在差距。本文以金融安全为核心目标研究后认为,我国金融监管立法权应进行统一,司法权应进行明确,执法权应进行整合,并建立以独立委员会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监管理念、工具和技术手段要进一步国际化,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金融监管理论,学习先进的监管技术手段,并加快相应...
【文章页数】:7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的理论意义
1.1.2 研究的实践意义
1.1.3 关于《巴塞尔协议Ⅲ》
1.2 文献综述
1.2.1 关于《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效力发展趋势的研究
1.2.2 关于《巴塞尔协议Ⅲ》“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研究
1.2.3 “宏观审慎”的监管制度框架研究
1.2.4 “宏观审慎”的监管手段、工具和技术的研究
1.2.5 现有文献的评议
1.3 研究方法
1.3.1 本文的研究范畴和价值标尺
1.3.2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1.4 论文的框架和思路
第二章 《巴塞尔协议Ⅲ》的域内监管效力和在国内立法
2.1 《巴塞尔协议Ⅲ》的域内效力
2.2 《巴塞尔协议Ⅲ》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经验总结
2.2.1 原有体系对商业银行的资产单项监管具有局限性
2.2.2 原有体系对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性监管存在缺陷
2.2.3 原有监管体系忽略了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关联性
2.3 《巴塞尔协议Ⅲ》在国内的金融监管制度立法
2.3.1 我国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历程
2.3.2 “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建立
2.3.3 《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框架下的国内立法
第三章 “宏观审慎”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结构性问题
3.1 “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对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借鉴意义
3.2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结构性问题
3.2.1 立法权不清
3.2.2 司法权空缺
3.2.3 执法权分散
3.3 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改革的建议
第四章 “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
4.1 “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现状
4.1.1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
4.1.2 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
4.2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存在的问题
4.2.1 改革路径不明确
4.2.2 机构整合不彻底
4.3 基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对现有监管机构改革的建议
4.3.1 建立以独立监管委员会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
4.3.2 依托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监管司法机关
第五章 借鉴“宏观审慎”的监管手段
5.1 “宏观审慎”监管手段的特点和借鉴意义
5.1.1 基于专业模型的量化监管手段
5.1.2 跨行业和体系的“升维”监管手段
5.1.3 运用《巴塞尔协议》监管手段应注意的问题
5.2 传统“合规监管”手段存在的缺陷
5.2.1 “合规监管”容易发生监管失灵
5.2.2 “合规监管”无法控制体系外生风险
5.3 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手段与国际先进存在差距
5.3.1 一体化监管程度不够
5.3.2 缺乏监管升维手段,负外部性控制弱
5.3.3 预先监管缺乏理论和技术支撑
5.4 借鉴“宏观审慎”监管对我国金融监管手段改进的建议
5.4.1 提高监管手段的完整性
5.4.2 借鉴国际先进金融监管手段
第六章 结论
6.1 我国建立《巴塞尔协议Ⅲ》监管体系仍有许多工作须落实
6.2 从“宏观审慎”的角度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结构性欠缺
6.3 基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调整
6.4 借鉴“宏观审慎”监管手段完善和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手段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892046
【文章页数】:7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的理论意义
1.1.2 研究的实践意义
1.1.3 关于《巴塞尔协议Ⅲ》
1.2 文献综述
1.2.1 关于《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效力发展趋势的研究
1.2.2 关于《巴塞尔协议Ⅲ》“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研究
1.2.3 “宏观审慎”的监管制度框架研究
1.2.4 “宏观审慎”的监管手段、工具和技术的研究
1.2.5 现有文献的评议
1.3 研究方法
1.3.1 本文的研究范畴和价值标尺
1.3.2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1.4 论文的框架和思路
第二章 《巴塞尔协议Ⅲ》的域内监管效力和在国内立法
2.1 《巴塞尔协议Ⅲ》的域内效力
2.2 《巴塞尔协议Ⅲ》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经验总结
2.2.1 原有体系对商业银行的资产单项监管具有局限性
2.2.2 原有体系对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性监管存在缺陷
2.2.3 原有监管体系忽略了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关联性
2.3 《巴塞尔协议Ⅲ》在国内的金融监管制度立法
2.3.1 我国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历程
2.3.2 “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建立
2.3.3 《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框架下的国内立法
第三章 “宏观审慎”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结构性问题
3.1 “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对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借鉴意义
3.2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结构性问题
3.2.1 立法权不清
3.2.2 司法权空缺
3.2.3 执法权分散
3.3 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改革的建议
第四章 “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
4.1 “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现状
4.1.1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
4.1.2 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
4.2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存在的问题
4.2.1 改革路径不明确
4.2.2 机构整合不彻底
4.3 基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对现有监管机构改革的建议
4.3.1 建立以独立监管委员会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
4.3.2 依托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监管司法机关
第五章 借鉴“宏观审慎”的监管手段
5.1 “宏观审慎”监管手段的特点和借鉴意义
5.1.1 基于专业模型的量化监管手段
5.1.2 跨行业和体系的“升维”监管手段
5.1.3 运用《巴塞尔协议》监管手段应注意的问题
5.2 传统“合规监管”手段存在的缺陷
5.2.1 “合规监管”容易发生监管失灵
5.2.2 “合规监管”无法控制体系外生风险
5.3 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手段与国际先进存在差距
5.3.1 一体化监管程度不够
5.3.2 缺乏监管升维手段,负外部性控制弱
5.3.3 预先监管缺乏理论和技术支撑
5.4 借鉴“宏观审慎”监管对我国金融监管手段改进的建议
5.4.1 提高监管手段的完整性
5.4.2 借鉴国际先进金融监管手段
第六章 结论
6.1 我国建立《巴塞尔协议Ⅲ》监管体系仍有许多工作须落实
6.2 从“宏观审慎”的角度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结构性欠缺
6.3 基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调整
6.4 借鉴“宏观审慎”监管手段完善和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手段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89204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8920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