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控南海争端的共同开发制度探讨
发布时间:2024-02-18 03:17
南海至今存在岛礁主权争端、海域重叠划界争端、资源争端、自由航行之争等。这些争端当事方有中国、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马来西亚等。上述当事方之间的关系盘根错节,且这些争端历史悠久,政治色彩浓。能否以外交手段、仲裁等解决这些争端有待商榷,这也不是本文的关注点。本文寻求在南海尝试新型的共同开发制度,即在动态管控争端的机制化框架下进行共同开发。本文通过分析已有的共同开发的内涵、产生与发展,总结其不足之处以及与南海区域的不同,分别从政治维度、法律维度、社会维度来探讨机制化的动态管控南海争端进行共同开发的可能性和法律基础,为我国管控南海争端提供新思路和新路径。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已有的海洋资源共同开发实践
(一)共同开发的产生发展及涵义
(二)共同开发的案例
1、欧洲拉美及南太平洋地区
2、中东和非洲
3、南海区域
(三)共同开发案例的总结和启示
1、动机兼具政治维度、经济维度、法律维度
2、搁置划界、权利归属争议,共同开发
3、已有案例的不足之处以及与南海争端的不同之处
二、在南海领域适用新型的共同开发制度
(一)管控争端,共同开发:政治维度
1、搁置主权权利的争议
2、机制化安排
(1) 在南海区域不宜采用共管模式
(2) 在南海区域不宜采用南极模式
(3)在南海区域不宜采用北极模式
(4)建议南海区域共同合作机制
(二)管控争端,共同开发:法律维度
1、习惯国际法
2、合作原则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83条
(三)管控争端,共同开发:社会维度
1、在南海已有的努力
2、 共同开发区的划定
3、 障碍的解决:第三方先存权
三、结论
本文编号:3901804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已有的海洋资源共同开发实践
(一)共同开发的产生发展及涵义
(二)共同开发的案例
1、欧洲拉美及南太平洋地区
2、中东和非洲
3、南海区域
(三)共同开发案例的总结和启示
1、动机兼具政治维度、经济维度、法律维度
2、搁置划界、权利归属争议,共同开发
3、已有案例的不足之处以及与南海争端的不同之处
二、在南海领域适用新型的共同开发制度
(一)管控争端,共同开发:政治维度
1、搁置主权权利的争议
2、机制化安排
(1) 在南海区域不宜采用共管模式
(2) 在南海区域不宜采用南极模式
(3)在南海区域不宜采用北极模式
(4)建议南海区域共同合作机制
(二)管控争端,共同开发:法律维度
1、习惯国际法
2、合作原则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83条
(三)管控争端,共同开发:社会维度
1、在南海已有的努力
2、 共同开发区的划定
3、 障碍的解决:第三方先存权
三、结论
本文编号:39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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