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国际私法视角下邮轮旅游法律适用规则的审思与重构——以《海商法》修订为契机
发布时间:2024-03-23 03:29
邮轮旅游作为一种新型涉外海事旅游业态,在现行法律适用规则体系下的诸多不应性在上海海事法院2018年4月审结的"羊某某诉英国嘉年华邮轮有限公司"案中得以集中暴露。邮轮旅游法律适用困境源自海事基础性、跨境移动性和主体复杂性等特殊性,为其提出一般法律适用规则与特别法律适用规则效力层级、与以静态连接点为基础的法律适用基本规则矛盾性克服以及单方抑或双方意思自治立法选择等重构问题。《海商法》基于时效性成为回应重构需求的现实路径: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优化单方意思自治原则,确定船旗国法、承运人主营业地法和停靠港所在地法等系属选项;在侵权法律适用方面,在设置客观连接点的基础上确立最密切联系地法的基本法律适用规则地位,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在邮轮群体性事件法律适用方面,区分航运事故和非航运事故,以法院地法统一航运事故法律适用。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提出
(一) 一则“公海溺水案”引发的邮轮旅游法律适用规则合理性审思
(二) 邮轮旅游特殊性引发的邮轮旅游法律适用困境
1.邮轮旅游具有海事基础性
2.邮轮旅游具有跨境移动性
3.邮轮旅游具有主体复杂性
二、邮轮旅游法律适用规则审思之一:基于海事基础性
(一) 《法律适用法》与《海商法》的关系定位
(二) 《法律适用法》与《海商法》中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认定
(三) 邮轮旅游法律适用规则中特别规定的具体判定
三、邮轮旅游法律适用规则审思之二:基于跨境移动性
(一) 显性困境:行为地法与公海的非兼容性
(二) 隐性困境:邮轮移动性与传统静态连接点的本质矛盾性
四、邮轮旅游法律适用规则审思之三:基于主体复杂性
(一) 前提困境:合同法律适用基础和核心要素识别的不确定性
1.邮轮公司与旅客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识别
2.“经营者”与“涉外性”等核心要素的界定
(二) 核心困境:单方抑或双方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
五、邮轮旅游法律适用规则的重构:以《海商法》修改为核心
(一) 重构内容与路径选择
1.重构内容
2.重构路径
(二) 重构原则与具体建议
1.重构原则
2.具体建议
本文编号:3935387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提出
(一) 一则“公海溺水案”引发的邮轮旅游法律适用规则合理性审思
(二) 邮轮旅游特殊性引发的邮轮旅游法律适用困境
1.邮轮旅游具有海事基础性
2.邮轮旅游具有跨境移动性
3.邮轮旅游具有主体复杂性
二、邮轮旅游法律适用规则审思之一:基于海事基础性
(一) 《法律适用法》与《海商法》的关系定位
(二) 《法律适用法》与《海商法》中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认定
(三) 邮轮旅游法律适用规则中特别规定的具体判定
三、邮轮旅游法律适用规则审思之二:基于跨境移动性
(一) 显性困境:行为地法与公海的非兼容性
(二) 隐性困境:邮轮移动性与传统静态连接点的本质矛盾性
四、邮轮旅游法律适用规则审思之三:基于主体复杂性
(一) 前提困境:合同法律适用基础和核心要素识别的不确定性
1.邮轮公司与旅客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识别
2.“经营者”与“涉外性”等核心要素的界定
(二) 核心困境:单方抑或双方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
五、邮轮旅游法律适用规则的重构:以《海商法》修改为核心
(一) 重构内容与路径选择
1.重构内容
2.重构路径
(二) 重构原则与具体建议
1.重构原则
2.具体建议
本文编号:3935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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