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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舰机相遇规则的一体化与中国参与

发布时间:2024-04-09 03:44
  现代意义上的舰机相遇除了包含传统的军舰相遇或飞行器相遇外,还包括"舰"与"机"相遇的情形。既有的国际航空法里并不包含"舰"与"机"的相遇规则,国际航空三大公约无法满足舰机相遇问题中特殊主体的诉求。现行由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主导的《海上相遇规则》虽可减少和平时期各国海空军事行为的误解误判、避免海空意外事故、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但因不具法律效力且在准用语言、自身设计及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存在显著不足,尚无法实现国际舰机相遇规则在全球范围内的一体化适用。在践行"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我国应该积极主动地推动国际舰机相遇一体化规则的构建,遵守海上与航空规则相统一、军用舰机与非军用舰机规则相统一、双边(包含多边)规则相统一的理念,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先行协同制定原则性规定,并逐步推广及完善。构建国际舰机相遇一体化规则应当配套建设纠纷解决机制,在无特殊约定或约定有冲突的情况下,以国际仲裁为优选方案,并以外交途径、国际法院、ADR等作为补充方案。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舰机相遇规则及中国因应
二、海空一体化:空中相遇规则是否可与海上规则相统一
    (一)我国海上与空中立法脱离现象的改善
    (二)信息技术的国际性要求统一空中与海上相遇规则
三、身份一体化:军用与非军用舰机相遇规则是否可以统一
    (一)军用舰机的特殊身份影响统一规则的出台
    (二)尊重主权原则要求统一军用与非军用舰机相遇规则
四、规范一体化:双边(包含多边)舰机相遇规则是否可以统一
    (一)双边规则与统一规则效力层级不明的消除
    (二)国际法主体多样性要求统一舰机相遇规则
五、构建舰机相遇一体化规则的中国参与
    (一)协调既有的国内规则与统一的国际规则
        1. 辩证取舍CUES的优劣机制
        2. 推进我国主导的国际舰机相遇规则
        3. 以前沿技术为基础构建先进的国际舰机相遇规则
    (二)构建舰机相遇纠纷解决机制
        1. 外交途径效率较低且程序不透明
        2. 国际法院的建设目标不易于解决此类纠纷
        3. ADR模式欠缺必要的程序性
    (三)优先适用国际仲裁作为解决纠纷机制
六、余论



本文编号:394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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