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带一路”多式联运一单制构建的法律可行性
发布时间:2024-04-26 21:09
目前尚无关于多式联运专门的生效的国际公约,多式联运一直在各种单式运输规则体系中发展。单式运输单证不能满足多式联运的复杂性,构建多式联运一单制成为必然选择。多式联运一单制的提出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与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的改革。以多式联运单证规则为蓝本,在现有的国际货物运输规则的基础上,梳理比较关于多式联运和运输单证的适用情况,探讨构建以多式联运提单为中心,借鉴《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1991年《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和《鹿特丹规则》,保障多式联运单证功能和明确其法律性质的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的可行性,为"一带一路"多式联运运输提供法治保障。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一带一路”多式联运一单制提出的背景
二、多式联运一单制构建的必要性
(一)单式运输单证不能满足多式联运的复杂性
(二)多式联运一单制提出的法治意义
三、多式联运单证的法律适用困境
四、多式联运单证功能及其电子单证效力之辨析
(一)海运提单制度下的功能借鉴
(二)多式联运单证的电子单证效力
五、以多式联运提单为中心的一单制构建的法律可行性
(一)适用范围与运输法律责任的协调
(二)多式联运单证功能的完善
六、结 语
本文编号:3964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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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带一路”多式联运一单制提出的背景
二、多式联运一单制构建的必要性
(一)单式运输单证不能满足多式联运的复杂性
(二)多式联运一单制提出的法治意义
三、多式联运单证的法律适用困境
四、多式联运单证功能及其电子单证效力之辨析
(一)海运提单制度下的功能借鉴
(二)多式联运单证的电子单证效力
五、以多式联运提单为中心的一单制构建的法律可行性
(一)适用范围与运输法律责任的协调
(二)多式联运单证功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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