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反恐合作法制体系建设初探
发布时间:2024-05-13 03:21
上海合作组织在反恐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出台了较为完善的反恐法律法规,设立了常设执行机构,落实了相关的反恐措施,在有效地打击中亚及其周边地区恐怖主义势力的同时,其法制建设的不足之处也逐渐显露。有针对性地完善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法制建设,有利于更好地遏制本地区恐怖主义犯罪的发生,有利于上合组织自身稳步发展。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上合反恐法制建设的效用
(一) 从法律上明确了恐怖主义定义, 为成员国反恐合作奠定了基础。
(二) 为成员国之间的情报交流与信息共享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 丰富了成员国反恐警务合作的内涵
(四) 提高了成员国依法联合反恐执行能力
(五) 为上合自身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上合反恐法制建设的不足
(一) 成员国之间反恐刑事司法协助范围狭窄, 方式被动
(二) 成员国对各法律文件落实情况不一, 缺乏相关的法律监督机制
(三) 上合尚未对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
(四) 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在反恐法制建设方面合作不足
三、完善上合反恐法制建设的措施
(一) 扩大成员国反恐刑事司法合作范围, 向积极司法协助模式转变
(二) 建立相关监督机制, 督促成员国落实反恐法律文书规定
(三) 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普遍刑事管辖权
(四) 加强同国际社会的反恐法制合作能力
本文编号:3972302
【文章页数】: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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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合反恐法制建设的效用
(一) 从法律上明确了恐怖主义定义, 为成员国反恐合作奠定了基础。
(二) 为成员国之间的情报交流与信息共享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 丰富了成员国反恐警务合作的内涵
(四) 提高了成员国依法联合反恐执行能力
(五) 为上合自身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上合反恐法制建设的不足
(一) 成员国之间反恐刑事司法协助范围狭窄, 方式被动
(二) 成员国对各法律文件落实情况不一, 缺乏相关的法律监督机制
(三) 上合尚未对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作出明确规定
(四) 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在反恐法制建设方面合作不足
三、完善上合反恐法制建设的措施
(一) 扩大成员国反恐刑事司法合作范围, 向积极司法协助模式转变
(二) 建立相关监督机制, 督促成员国落实反恐法律文书规定
(三) 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普遍刑事管辖权
(四) 加强同国际社会的反恐法制合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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