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网络诽谤管辖规则之协调
发布时间:2024-06-02 15:55
"诽谤旅行"问题的出现严重破坏了英美两国在名誉权和言论自由保护上达成的微妙平衡。从现行管辖实践来看,虽然在具体管辖标准上存在不同,基于"可获取性管辖"对跨国网络诽谤案件行使管辖权已成共识。但从限制"诽谤旅行者"、平衡保护原被告双方的权益角度而言,现有实践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从世界主流趋势来看,一方面,法院应该更加关注效果规则对管辖法院有效牵制,另一方面,确立案件管辖标准及考虑因素应更为客观,以增强可预测性。限制管辖权的行使,保证原被告在诽谤案件中享有平衡的程序地位对于合理保护双方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各国现有管辖规则对“诽谤旅行”规制不足
二、主要国家及地区之实践:“可获取性管辖”规则的普遍适用及反思
(一)“明显最适当法院地”标准
(二)“真实实质联系”标准
(三)“目标测试”标准
(四)“马赛克规则”及其拓展
(五)利益冲突分析标准
三、管辖规则之完善:合理性之考量
(一)效果规则对地域性原则之牵制
(二)案件考虑因素客观化
(三)管辖权分割之慎用
四、对我国的启示
本文编号:3987469
【文章页数】: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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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各国现有管辖规则对“诽谤旅行”规制不足
二、主要国家及地区之实践:“可获取性管辖”规则的普遍适用及反思
(一)“明显最适当法院地”标准
(二)“真实实质联系”标准
(三)“目标测试”标准
(四)“马赛克规则”及其拓展
(五)利益冲突分析标准
三、管辖规则之完善:合理性之考量
(一)效果规则对地域性原则之牵制
(二)案件考虑因素客观化
(三)管辖权分割之慎用
四、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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